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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者赴印尼|持股資格與公司形式

外國人可否設立印尼 CV 或一人公司?形式比較

先核對誰能成為持有人,再比較CV、一人公司與外資PT的用途。

如你屬外國投資者,不能因CV登記較簡便,或自己是唯一出資人,就把印尼CV或Perseroan Perorangan當作可直接持有的外資結構。AHU明確要求CV合夥人為印尼公民;一人公司的設立人也限印尼公民。以香港個人或香港公司投資經營,應先評估符合外資准入的PT PMA,而不是先選最低報價再補持股安排。

重點摘要

  • CV是合夥形式;外國人不能用「只作被動出資者」繞過合夥人資格。
  • Perseroan Perorangan的一人設立制度有印尼國籍及微小企業條件,並非海外創辦人的通用單人公司。
  • PT PMA是外資投資安排下的印尼PT;公司可設立不代表所有KBLI均開放外資。
  • 設立前要同時取得身份、持有人、活動與許可四組可核對證據。

先分清CV、Perseroan Perorangan與PT PMA

CV的全稱是Commanditaire Vennootschap,印尼制度稱Persekutuan Komanditer。它有管理並代表合夥行事的合夥人,以及投入資本的合夥人。它不是一種「股東只需一人」的有限公司,也不能把合夥出資份額直接當作PT股份出售。

現行 《Permenkum 25/2025》第1條 把CV界定為包含上述兩類合夥人的形式,並明定管理合夥人對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可及個人財產。因此, CV與有限公司不能只按成立手續或報價比較。 你還要看誰能參與、誰有權簽約,以及債務落在甚麼主體。

Perseroan Perorangan則是符合微型及小型企業條件的一人法人公司制度。PT PMA並不是另一種合夥,而是涉及外國投資的印尼PT。三個名稱談的是不同的資格與法律安排;不能把「一人公司」「獨資生意」及「一家由自己控制的公司」混為一談。

先確認你能合法持有甚麼

以個人還是香港公司投資,會直接改變適用形式及需準備的證據。

外國股東先過國籍與投資身份兩道門檻

第一道門檻是人的資格。AHU的 CV登記及合夥人官方問答 直接說明,CV的合夥人須是印尼公民。把自己稱為被動投資者、只收分潤,或讓本地合夥人負責日常管理,都不能單憑名稱改變這項資格要求。

一人公司也有明確身份條件。 《PP 8/2021》第6條 要求設立人為印尼公民、年滿17歲並具有法律行為能力;這套制度並非向所有居住在印尼或持有當地簽證的外國人開放。 居留資格不等於印尼國籍 ,香港護照、身份證或投資者居留安排不能互相代替。

第二道門檻是投資的法律分類。《投資法》第5條第2款原則上要求外國投資採用依印尼法律成立、在印尼設址的PT,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這與「找一名印尼人合作」是兩回事;只要交易實質涉及外國投資,便不能只按本地人的登記選項處理。

香港公司作為法人投資,也不會因最終擁有人只有一位,就取得Perseroan Perorangan的個人設立資格。這個區分尤其重要:判斷的是申請人及投資本身的身份,不是你在香港如何稱呼自己的生意。

把三種形式放回可持有、可經營的條件

以下比較只回答香港外國投資者的進入資格。它不把CV或一人公司的本地登記要求,錯列成外國人的申請清單;PT PMA欄亦不代表所有行業均可外資全資持有。

香港外國投資者的形式資格比較
形式 持有人資格 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應採取的動作
CV AHU要求合夥人為印尼公民 被動出資者不等於可由外國人擔任 不要先簽「外國人持有CV」安排;先核查投資路徑
Perseroan Perorangan 限符合條件的印尼公民及微小企業制度 一名實際老闆不等於有一人設立資格 先核對國籍及制度適用性,勿按香港股東人數套用
PT PMA 外國投資者按PT及外資規則安排 成立法人不等於每項活動都可營業 核對KBLI、准入、真實股東及所需許可

這張表的關鍵不是比較哪個名稱較便宜,而是先排除你根本不能直接持有的形式。 資格不成立時,較低設立費並不構成可用方案。 只有通過身份及活動核對,報價、文件和辦理時間才值得進一步比較。

由投資者身份選擇核對路徑 先看國籍及投資者身份;外國人及香港公司轉到PT與外資准入核對,具印尼公民資格者才另核CV或一人制度,最後均要核對活動與許可。 核對國籍與真正投資者 外國個人/香港公司? 先評估PT與外資准入 核對真實持股及KBLI 再確認許可與營運條件 印尼公民的CV/一人資格 須另按本地制度核查
外國投資先走PT及准入核對;本地形式的資格不能靠代持、簽證或稱謂替代。

只做一人決策,不等於可用一人公司

你可能希望全部商業決定由自己作出,卻不一定需要Perseroan Perorangan。最終控制權、董事權限及公司設立所需的股東安排,是不同問題。AHU把一般PT的設立與一人制度分開;不能把一人制度的例外直接帶入外資PT。

正確討論應從真實投資者出發:誰認購或購買股份、誰支付相應資金、誰擁有表決及收益權、誰獲授權簽署。若擬用香港公司作股東,還要核對公司本身的授權及實益擁有人證據,而不是只提供最終老闆的護照。

如想比較全資外資、合資或先以交易合作進入,可按 經營活動選擇印尼結構 (英文);但一份經銷或服務合同不會自動把對方的CV變成你擁有的印尼公司。應分清你購買的是服務、商品、合同權利,還是真正的股份。

涉及以他人名義持有PT股份的文件,不能當作省略外資程序的標準做法。 《UU 25/2007》第33條 禁止用協議或聲明確認股份是為他人名義持有,相關安排依法無效。其條文針對PT股份;CV本身則仍須先滿足其合夥資格,不能以此差別推導CV代持就安全。

把控制權安排與登記資料對起來

先列清真正出資者、持有人及簽署人,再評估文件是否支持你希望取得的權利。

收到本地低價方案時,核對四組證據

先要求對方交代下面四組資料,再決定是否付款。這是設立前的風險篩選工具,不是承諾所有申請人都要提供同一份政府表格。

  1. 身份證據: 列出每名擬持有人究竟是個人還是公司、國籍或成立地,以及採用該形式的資格依據。「住在印尼」或「有本地銀行戶口」不能單獨回答。
  2. 持有權證據: 確認你會出現在甚麼正式文件、以何種身份出現、取得哪些權利。若答案只有私人分潤書,而沒有可依法取得的持有身份,應先停止交易安排。
  3. 活動證據: 把實際產品、服務、客戶、收款與交付方式對應到KBLI,核對外資准入。不要只接受「可做所有生意」或籠統的「顧問公司」描述。
  4. 許可證據: 分開列法人文件、NIB及活動另需的標準或許可,寫出何時可開始哪一項業務,以及誰負責取得剩餘文件。

持有資格與營業許可 是兩道不同檢查。即使某種本地形式可以取得NIB,也不能據此證明外國人可成為其持有人;反過來,外資PT持股可行也不代表場所及行業條件已滿足。

準備 香港投資者設立印尼公司 的資料時,先把上述四組答案寫成一頁,較單問「有沒有便宜套餐」更能確認服務範圍。報價應對應具體可交付事項,不能把資本、第三方費與顧問費混成一個保證開業的數字。

已經付錢給CV或本地夥伴,先保全甚麼

先保存付款憑證、已簽合同、對方登記文件、業務許可及所有關於持有權的書面說明。把事實拆開:錢是借款、貨款、服務費,還是聲稱購買股份?你簽的是與個人還是與登記主體的合同?不能只憑付款便假定取得企業權益。

接着核對對方可依法交付的權利,以及現有合同、客戶、資產和員工屬於誰。如需另成立PT或重新安排投資,原有權利義務不會只因換了一個公司名稱而自動全部移轉。應先整理問題清單,由印尼公證人或適當專業人士按交易文件檢視;有爭議時避免繼續追加資金或補簽不明身份文件。

這一階段的完成標準是取得一份可核對的權利及缺口清單,並知道下一項交易能否進行;不是收到一句「之後可以轉成PMA」。實體選擇、既有權利處理及新投資登記,應分別驗收。

香港投資者應先確認持股資格,再選設立路徑

外國投資者比較CV、一人公司與PT PMA時,先問自己是否具備該形式的持有資格。資格不符就排除,不應再用價格、處理速度或私下控制安排彌補。若目標是由自己持有印尼營業公司,下一步是把真實股東、具體活動及外資條件放在同一份設立核對中。

只有身份、權利、KBLI與許可四組證據均有清楚答案,才進入正式委託、文件簽署及資金安排。這樣可把「拿到一份登記」與「合法取得並經營指定業務」分開,避免最初選錯形式後才處理難以移轉的合同及資產。

先排除不可持有的形式

把你的身份、股東計畫及實際業務說清楚,安排下一步的設立範圍核對。

常見問題

持香港身份證的人一定屬外國投資者嗎?

不一定。香港居留文件與國籍是不同資料。若當事人同時具印尼公民身份,須以真實有效的國籍及當地身份資料核對;香港公司本身也不能因股東有印尼身份,就自動變成印尼本地法人。

我的香港公司只有一名股東,印尼子公司也能只有一名股東嗎?

不能直接照搬。母公司的股東人數不決定印尼公司的設立條件。一般PT的股東安排須按印尼規則核對;香港公司與其自然人股東是不同法律主體,任何組合都要有真實持股、授權及資金依據。

CV開出的發票可以證明我擁有這盤生意嗎?

發票只能作交易資料之一,不能代替你具有合夥人資格或已合法取得持有權的證據。付款、分潤約定與登記上的身份應分開核對。

可以先用本地結構,日後才安排外國投資嗎?

可以研究後續重組的可行性,但不能預設將來必然可轉。應在投入資金前核查活動准入、實體形式、既有合同及變更要求,避免把一項尚未確定的重組當作保證。

這次形式判斷通過,是否代表銀行必然接受?

不是。銀行會另外審查公司及實益擁有人、業務、資金來源與授權。正確選擇形式是準備條件,並不代替銀行自己的開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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