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合法持股
外國人在印尼開公司:PT PMA 持股與設立條件
從准入結論選擇真實持股與合作方式,再落實公司設立條件。
外國人可在符合業務准入規則時正式投資印尼 PT PMA;能否全外資持股,由活動及特定條件決定。先確認合法股權和控制安排,再安排資本、場所及申請,不要用本地名義股東掩蓋實際外國投資。
重點摘要
- 兩名股東的要求不等於必須有一名印尼股東。
- 全外資、真實合資與未能准入,會導向不同持股決策。
- 實益擁有人申報和名義代持是不同問題,申報不會使被禁協議合法化。
- 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後,仍要完成相應營運、銀行及人員安排。
外國人可以正式持股,但須用適合的投資主體
外國人可以在准入條件容許時,正式持有印尼 PT PMA 股份。PT 是有限責任公司,PMA 是外國投資性質;它是印尼法下的公司,而不是外國公司的香港或海外分支。
《投資法》第1及5條 涵蓋外國自然人與外國企業投資者,並要求外國投資原則上採用在印尼成立及設籍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不能把以個人名義接單、香港公司在當地經營,以及投資印尼公司視為同一種法律安排。
普通股份公司按 公司法的股東及治理規則 一般須有至少兩名股東,以及董事與監事。這不表示其中必須有一名印尼人;是否需要本地持股,應由業務的外資限制決定。也不要把適用特定小微企業的單人公司安排,直接當作外國人獨資設立的替代方法。
先判斷可以登記哪種持股
說明業務、預計外資比例與實際出資者,可先區分全外資、真實合資及暫時不適合投資的情況。
外資准入查完後,按結果選持股方案
先完整描述將提供的商品、服務及交易角色,再對照當前 KBLI 業務分類及 投資業務清單與特定條件 。業務名稱相近,不代表外資上限、規模、合作及許可要求相同;同一家公司加入新活動時,也要重新檢查。
| 准入結果 | 可評估的安排 | 要留下的證據 | 接下來做甚麼 |
|---|---|---|---|
| 該活動准許全外資 | 兩名或以上真實外資股東按合意分配股份 | 活動範圍、准入依據、股東資格與出資 | 擬定治理及資本,不為湊人數虛設股東 |
| 有外資比例或合作條件 | 符合條件的真實合資或合作結構 | 上限適用口徑、本地合作方資格及真實權利 | 先核實條件與對方,再談股份及治理 |
| 屬保留、不開放或資格不符 | 暫停擬議持股,評估其他合法市場參與模式 | 限制來源與不符合原因 | 不以換名稱、隱藏出資或名義本地公司繞過 |
| 分類或條文仍不明確 | 保留待確認,避免先行承諾比例 | 爭議活動、待釐清問題及確認責任人 | 取得足夠的專業或主管機關確認再推進 |
股東人數與外資比例 ,必須分開判斷。假設某活動已確認容許全外資,兩位外國投資者的股份可合計100%;如另一活動有實質限制,單純增加第二名股東不會令限制消失。
公司股東也不會自動遮斷穿透審查。香港或其他海外公司投資時,要說明其法人、代表權和控制鏈;由已在印尼成立的公司再投資,亦不能只憑本地註冊地址便推定全部資金已變成本地投資。
遇到「本地人掛名、股份其實屬你」,應停止哪一步
《投資法》第33條 禁止投資者以協議或聲明表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是為他人名義持有,並規定該等協議或聲明依法無效。這比「控制比較困難」更直接,不能把一套代持文件當作外國人的股份保障。
真實合資方有自身股份、出資及相應權利;代持安排則試圖讓登記股東與被宣稱的真正持有人分離。對方有本地身份、能介紹客戶或答應日後轉股,都不能代替合法准入與可執行的治理安排。 本地合作與名義代持的風險分界 (英文)可用來整理合作前要問的問題。
Permenkum 2/2025 的實益擁有人規則 要求識別、核實、確定並申報實益擁有人,其附件亦明確區分實益擁有人與被禁代持。實益擁有人關注最終自然人的持有、資金或控制;履行申報責任,不代表代持協議因此獲准。
申報最終控制者 ,不會使被禁止的代持協議變成合法。若收到要求隱藏外國出資、簽空白轉股文件或只靠私人承諾控制公司,先停止簽署與付款,讓合適的印尼法律專業人士重新核對持股方案。
在出資前檢查合作及控制安排
可先對照准入依據、真實股權與治理文件,確認哪些安排需要修訂或另行法律審查。
持股方案可行後,設立還要滿足哪些條件
准入可行才值得製作完整申請。按 BKPM 5/2025 第26條 ,一般 PMA 屬大型企業,一般投資要求為逾 IDR 100 億,通常按五位數 KBLI 及項目地點計算、不含土地建築;部分活動另有分類及計算例外。一般已發行及實繳資本最低為每家 PT IDR 25 億,並須同時核對公司法的出資比例及特別規定。
資金要求應接上業務預算、股份及真實出資證據;它不是買一張外資證書的價錢。申報的公司地址要能支持相應活動,工廠、倉庫或特殊場所亦須符合適用條件,不是單靠通信地址即可取代。
所需身份、法人及授權文件,交由公證人確認後安排印尼文設立契約及法人核准,再辦適用稅務與 OSS 風險分級登記。NIB 是商業識別號;若活動還須核驗標準證書、營業許可或場所批准,未完成便不能把「已拿號碼」當成已可全面營運。
若在香港統籌這次外資投資,可從 香港投資者赴印尼的設立安排 核對執行次序。實際準備仍按持股方案與項目走,不以一份通用文件清單涵蓋所有國籍、活動及公司股東。
用三個情境檢查,你取得的是甚麼權利
兩名外資股東共同出資
活動容許全外資仍要約定決策、追加資金、利潤及退出。多數股份不應被直接寫成「任何事情均可單方決定」;須看適用法律、章程及有效治理文件,並確認銀行簽字權如何授予。
與有實際營運能力的印尼夥伴合資
把股份權利與供貨、渠道、場地或服務責任分別寫清。對方提供場所或客戶不代表所有權責已約定;若必須符合特定本地合作條件,核對合作方資格與形式是否真的符合。
投資者希望赴印尼親自管理
持有股份、擔任公司職位及實際在當地工作,是不同層面的資格。先核對所需工作與居留安排,再決定人員如何到位,不能單憑公司持股就承諾可工作或長期居留。
有准入、真股權與出資證據才推進;出現代持即先重審
可以推進的方案,應能清楚說出活動為何准入、股份由誰實際持有、公司由誰有效決策,以及出資和文件如何完成。尚未確定持股上限、投資者資格或資金安排時,先補足該項結論,再把方案交到公證及登記。
任何要求靠隱藏實際投資者才能成立的方案,都應先重新審查。 不以付款期限或「先開起來再改」取代合法性判斷;先釐清才能保留可用的股權、融資及退出選擇。
先定合法股份,再安排印尼設立
提供實際業務、股東組成、合作條件與出資計劃,可建立有證據支持的PT PMA方案及後續工作範圍。
常見問題
外國人可以只登記1%股份,餘下由本地人掛名嗎?
比例小不代表可以隱藏真正股份安排。應按實際投資及適用准入處理;如協議表示登記股份其實為他人名義持有,須核對投資法第33條的禁止與無效規定。
由海外公司持股,就不用提供最終自然人資料嗎?
法人股東與最終實益擁有人是不同資料層。應按規則識別控制及利益歸屬,提供相關證據,而不是只停在第一層公司名稱。
公司有NIB後,可否立即開始所有收入活動?
須逐項核對已登記活動的風險及必要條件。若還需標準核驗、許可或場所批准,應完成相應要求後才開展該營運活動。
可以先加入印尼股東,以後再改成全外資嗎?
日後轉股仍須符合當時活動、外資及公司程序。不要把未核實的未來轉股當作現有安排的保證,真實合資須尊重當事人的實際權利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