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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印尼用工

只有香港公司可否在印尼請人?設立與僱傭

先確認誰承擔僱主責任,再決定本地設立或第三方服務是否適用。

只有香港公司,不能單憑香港成立文件便確認已可在印尼合規用工;也不能一概斷言所有跨境聘用都必須先設 PT PMA。關鍵是工作在哪裏進行、誰實際僱用及指揮,以及適用的當地登記、合同、社保和薪稅責任能否履行。代表處及外判路徑各有條件,須在員工開工前核對。

重點摘要

  • 香港付款與印尼僱主責任是不同問題,匯薪不能代替法定登記或申報。
  • 代表處能安排人員,不代表可以由該團隊接單和營業。
  • EOR 是商業名稱;2026年外判用工規則仍須按實際工作核對。
  • 員工入職前應有合同、付款、社保及薪稅責任證據,不能只憑招聘已成功。

先把合同、指揮及發薪對到真正僱主

先取得三份資料:聘用合同草稿、職務及匯報安排、薪酬與法定申報責任表。它們應能回答誰聘人、員工在哪裏做甚麼工作,以及發生欠薪、工傷或離職時誰承擔責任。

印尼勞工法第1條 的僱主定義不只限於印尼註冊有限公司;僱傭關係則涉及工作、工資及工作指令。這些定義須與現行修訂及具體安排一併適用,因此不能單靠「沒有 PT PMA」判定所有合同無效,也不能因合同寫香港公司便略過印尼責任。

本題以在印尼境內工作的當地員工為主。香港公司遙距管理的員工、代表處的聯絡人員、當地銷售團隊及獨立服務商,不能只因都從香港收錢便當作同一類。 實際用工關係 應先確定,再選公司或服務安排。

在發出聘書前核對僱主安排

準備職位、工作地點、日常指揮者及擬簽約公司資料,先釐清直接用工與本地營運的邊界。

何時評估香港公司、代表處或 PT PMA

香港公司直接跨境聘用

只有境外公司時,先核實該安排能否履行適用的僱主登記、合同、社保及薪稅責任,並評估工作是否已形成印尼營業存在。由香港匯薪不能代替這些確認。未建立可執行的當地責任安排前,不宜只簽一份香港格式合約就要求員工開工。

代表處聘用限定活動人員

若香港母公司只需在印尼做合資格聯絡或市場準備,可核對適用代表處及僱主安排。但 KPPA 第270條的活動限制 不容許把代表處變成本地銷售或母公司交易的替代。有人事能力,不代表取得相同的營業權限。

印尼公司聘用營運團隊

若計劃由自有印尼公司長期承接業務、管理員工及持有營業許可,可先評估 PT PMA(外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按 香港企業在印尼設立公司的要求 核對業務分類 KBLI、外資持股、資本、地址及香港股東文件,再把僱主工作納入開業準備;取得公司文件不等於員工已完成入職登記。

三條路徑的比較標準是能否合法執行該職位及責任,而不是員工人數少就自動豁免。只有一名長期銷售員,也可能涉及與短期獨立設計項目不同的問題。

聘用合同背後的四項責任 真正僱主須與合同、日常指揮、工資支付及法定申報責任一致;委託第三方時仍須明確分工和證據。 真正僱主 與工作安排 合同及員工權益 日常工作指揮 工資支付紀錄 社保、薪稅及所需登記
支付服務費或外判薪酬處理,不等於責任已自動移交;每項都應指定履行者。

EOR 或外判安排,不能只按產品名稱判斷

Employer of Record(EOR,名義僱主服務)是商業服務名稱,不能單憑供應商使用這個詞,便認定任何職位均可交由它聘用。應查實際模式是否屬印尼 alih daya(外判用工),再核對該工作及服務商資格。

Permenaker 7/2026 自2026年4月30日生效,規範可外判的支援工作、書面協議、員工權益及登記。第3條列出清潔、餐飲、保安、司機與員工運輸、營運支援及特定能源礦業支援等類別;不能僅因職位遠程辦公,就推定符合其中一類。

工作範圍與外判協議登記 都要查。要求供應商提供營業資格、適用工作分類、實際僱主、員工合同、社保及薪稅證據,並說明客戶如何確認員工權益得到履行。該規則亦有既存協議及兩年調整條款,不能把過渡安排當作新招聘的全面豁免。

如果對方只承諾「不用設公司、所有崗位都可聘」,先索取適用依據與實際責任文件。確實是獨立項目服務時,另按真實交付和控制方式訂約;改叫 freelancer 或顧問,不會自動消除實際僱傭關係。

先找出入職檔案缺哪一環

若合同、社保、薪稅或外判責任仍由不同人各自理解,可在約定到職日前完成一次交叉核對。

員工入職前,應由誰完成哪些文件

把人事、財務與設立工作的分工寫在同一張表,比只確認誰會匯薪更有用。以下是入職檔案的驗收框架;實際適用項目按職位、工作地點、僱主及員工身份核定。

責任 先指定的主體 需要的證據 不能當作完成
合同及工作安排 真實僱主與授權簽字人 適用合同、職務、工時及員工權益安排 只有香港聘書或供應商服務合同
工資及薪稅 僱主、薪酬處理者及適用扣繳責任方 工資單、付款、計算及申報紀錄 只見到銀行匯款
社會保障 適用登記僱主及負責人 所需 BPJS 登記、參保及繳費證據 員工說自己已有保險
場所與營業 實際營運主體 適用活動、場所及許可核對 員工可以在共享辦公室工作
外判及交接 合資格服務商及委託方 工作分類、協議、登記及權益監察 商業名稱寫 EOR 或名義僱主

BPJS 官方的僱主登記說明 指出,僱主須按適用社保計劃登記自己及員工。 DJP 的薪酬扣繳規則 則提供 PPh 21/26 的適用框架;具體由誰扣繳、申報及員工如何履行個人稅務責任,須按主體和稅務身份確認,不應一律由香港發薪便視為印尼免稅。

先確定僱主路徑,再承諾印尼員工的到職日

先核對真實職務、工作地點及指揮方式,再確認香港直接聘用的當地責任能否落實;如需要自有營業主體,便評估 PT PMA;如只做受限聯絡,則核對代表處;如使用第三方,先核對工作可否外判及其資格。

沒有可執行的僱主及申報安排,就先不要把到職日定成不可更改。 已聘員工轉到新公司或新供應商時,另核對服務年資、應計權益、合同終止與承接,不推定設立新公司會自動轉移僱傭關係。 外國企業在印尼的法律存在選項 (英文)可補充主體選擇。

將招聘計劃連到實際營運安排

說明員工要做的工作、地點、管理方式及預計人數,可先界定設立與僱傭各自需要的準備。

常見問題

員工在家工作,是否就不涉及印尼?

住家辦公仍有實際工作地點。應按工作、管理及稅務等事實判斷,不能只因沒有租辦公室便略過當地用工核對。

可否先用顧問合約,幾個月後才轉員工?

應從一開始按實際關係分類。若已有工作、工資與工作指令等僱傭特徵,合約名稱不會自動把員工變成獨立服務商。

聘用外籍人士是否可以沿用當地員工清單?

不能。外籍人士在印尼工作的僱主資格、工作及居留安排屬額外核對事項;股東或董事身份也不自動等於工作許可。

外判協議要到哪裏登記?

Permenaker 7/2026 第5條要求外判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勞工部門申請記錄,原則上於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仍須符合工作類型及協議內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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