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印尼用工
只有香港公司可否在印尼請人?設立與僱傭
先確認誰承擔僱主責任,再決定本地設立或第三方服務是否適用。
只有香港公司,不能單憑香港成立文件便確認已可在印尼合規用工;也不能一概斷言所有跨境聘用都必須先設 PT PMA。關鍵是工作在哪裏進行、誰實際僱用及指揮,以及適用的當地登記、合同、社保和薪稅責任能否履行。代表處及外判路徑各有條件,須在員工開工前核對。
重點摘要
- 香港付款與印尼僱主責任是不同問題,匯薪不能代替法定登記或申報。
- 代表處能安排人員,不代表可以由該團隊接單和營業。
- EOR 是商業名稱;2026年外判用工規則仍須按實際工作核對。
- 員工入職前應有合同、付款、社保及薪稅責任證據,不能只憑招聘已成功。
先把合同、指揮及發薪對到真正僱主
先取得三份資料:聘用合同草稿、職務及匯報安排、薪酬與法定申報責任表。它們應能回答誰聘人、員工在哪裏做甚麼工作,以及發生欠薪、工傷或離職時誰承擔責任。
印尼勞工法第1條 的僱主定義不只限於印尼註冊有限公司;僱傭關係則涉及工作、工資及工作指令。這些定義須與現行修訂及具體安排一併適用,因此不能單靠「沒有 PT PMA」判定所有合同無效,也不能因合同寫香港公司便略過印尼責任。
本題以在印尼境內工作的當地員工為主。香港公司遙距管理的員工、代表處的聯絡人員、當地銷售團隊及獨立服務商,不能只因都從香港收錢便當作同一類。 實際用工關係 應先確定,再選公司或服務安排。
在發出聘書前核對僱主安排
準備職位、工作地點、日常指揮者及擬簽約公司資料,先釐清直接用工與本地營運的邊界。
何時評估香港公司、代表處或 PT PMA
香港公司直接跨境聘用
只有境外公司時,先核實該安排能否履行適用的僱主登記、合同、社保及薪稅責任,並評估工作是否已形成印尼營業存在。由香港匯薪不能代替這些確認。未建立可執行的當地責任安排前,不宜只簽一份香港格式合約就要求員工開工。
代表處聘用限定活動人員
若香港母公司只需在印尼做合資格聯絡或市場準備,可核對適用代表處及僱主安排。但 KPPA 第270條的活動限制 不容許把代表處變成本地銷售或母公司交易的替代。有人事能力,不代表取得相同的營業權限。
印尼公司聘用營運團隊
若計劃由自有印尼公司長期承接業務、管理員工及持有營業許可,可先評估 PT PMA(外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按 香港企業在印尼設立公司的要求 核對業務分類 KBLI、外資持股、資本、地址及香港股東文件,再把僱主工作納入開業準備;取得公司文件不等於員工已完成入職登記。
三條路徑的比較標準是能否合法執行該職位及責任,而不是員工人數少就自動豁免。只有一名長期銷售員,也可能涉及與短期獨立設計項目不同的問題。
EOR 或外判安排,不能只按產品名稱判斷
Employer of Record(EOR,名義僱主服務)是商業服務名稱,不能單憑供應商使用這個詞,便認定任何職位均可交由它聘用。應查實際模式是否屬印尼 alih daya(外判用工),再核對該工作及服務商資格。
Permenaker 7/2026 自2026年4月30日生效,規範可外判的支援工作、書面協議、員工權益及登記。第3條列出清潔、餐飲、保安、司機與員工運輸、營運支援及特定能源礦業支援等類別;不能僅因職位遠程辦公,就推定符合其中一類。
工作範圍與外判協議登記 都要查。要求供應商提供營業資格、適用工作分類、實際僱主、員工合同、社保及薪稅證據,並說明客戶如何確認員工權益得到履行。該規則亦有既存協議及兩年調整條款,不能把過渡安排當作新招聘的全面豁免。
如果對方只承諾「不用設公司、所有崗位都可聘」,先索取適用依據與實際責任文件。確實是獨立項目服務時,另按真實交付和控制方式訂約;改叫 freelancer 或顧問,不會自動消除實際僱傭關係。
先找出入職檔案缺哪一環
若合同、社保、薪稅或外判責任仍由不同人各自理解,可在約定到職日前完成一次交叉核對。
員工入職前,應由誰完成哪些文件
把人事、財務與設立工作的分工寫在同一張表,比只確認誰會匯薪更有用。以下是入職檔案的驗收框架;實際適用項目按職位、工作地點、僱主及員工身份核定。
| 責任 | 先指定的主體 | 需要的證據 | 不能當作完成 |
|---|---|---|---|
| 合同及工作安排 | 真實僱主與授權簽字人 | 適用合同、職務、工時及員工權益安排 | 只有香港聘書或供應商服務合同 |
| 工資及薪稅 | 僱主、薪酬處理者及適用扣繳責任方 | 工資單、付款、計算及申報紀錄 | 只見到銀行匯款 |
| 社會保障 | 適用登記僱主及負責人 | 所需 BPJS 登記、參保及繳費證據 | 員工說自己已有保險 |
| 場所與營業 | 實際營運主體 | 適用活動、場所及許可核對 | 員工可以在共享辦公室工作 |
| 外判及交接 | 合資格服務商及委託方 | 工作分類、協議、登記及權益監察 | 商業名稱寫 EOR 或名義僱主 |
BPJS 官方的僱主登記說明 指出,僱主須按適用社保計劃登記自己及員工。 DJP 的薪酬扣繳規則 則提供 PPh 21/26 的適用框架;具體由誰扣繳、申報及員工如何履行個人稅務責任,須按主體和稅務身份確認,不應一律由香港發薪便視為印尼免稅。
先確定僱主路徑,再承諾印尼員工的到職日
先核對真實職務、工作地點及指揮方式,再確認香港直接聘用的當地責任能否落實;如需要自有營業主體,便評估 PT PMA;如只做受限聯絡,則核對代表處;如使用第三方,先核對工作可否外判及其資格。
沒有可執行的僱主及申報安排,就先不要把到職日定成不可更改。 已聘員工轉到新公司或新供應商時,另核對服務年資、應計權益、合同終止與承接,不推定設立新公司會自動轉移僱傭關係。 外國企業在印尼的法律存在選項 (英文)可補充主體選擇。
將招聘計劃連到實際營運安排
說明員工要做的工作、地點、管理方式及預計人數,可先界定設立與僱傭各自需要的準備。
常見問題
員工在家工作,是否就不涉及印尼?
住家辦公仍有實際工作地點。應按工作、管理及稅務等事實判斷,不能只因沒有租辦公室便略過當地用工核對。
可否先用顧問合約,幾個月後才轉員工?
應從一開始按實際關係分類。若已有工作、工資與工作指令等僱傭特徵,合約名稱不會自動把員工變成獨立服務商。
聘用外籍人士是否可以沿用當地員工清單?
不能。外籍人士在印尼工作的僱主資格、工作及居留安排屬額外核對事項;股東或董事身份也不自動等於工作許可。
外判協議要到哪裏登記?
Permenaker 7/2026 第5條要求外判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勞工部門申請記錄,原則上於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仍須符合工作類型及協議內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