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分工|稅務存在風險
香港公司投資印尼:常設機構與跨境稅務風險
股權架構與母公司的現場活動,是兩個需要分開核對的問題。
香港公司持有印尼子公司,本身不會自動構成常設機構;母公司若在印尼持續使用場所、履行服務或透過代理經營,仍可能形成BUT。服務183日門檻只是一項測試,不能用來排除所有跨境稅務風險。
重點摘要
- 先看簽約及履約企業,將母公司與印尼子公司的活動分清。
- 固定場所與代理測試未必以服務日數為判斷起點。
- 同一或關聯服務項目須看任何12個月期間,輪換人員不自動重置。
- 無PE聲明應附範圍及事實,營運有改變便要重新覆核。
畫出母公司、子公司及客戶的三方角色
印尼子公司可以為自己簽約、僱用及經營;香港母公司也可能另向印尼客戶提供服務、管理項目或使用當地場所。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印尼常稱BUT)分析針對香港公司的實際業務,而非只問集團有沒有一家PT PMA。
依 協定第5條第7款 ,控制另一家公司本身不構成彼此的常設機構;但這不是對子公司全部行為的豁免。先列出客戶合約由誰簽、誰開票、誰收款、誰在印尼履約及誰有權決定條件,才能辨別香港公司的活動。
有子公司,不會自動消除母公司的常設機構風險。 在 香港投資者在印尼成立公司 時確定的KBLI、外資准入及牌照,約束印尼公司的活動範圍;香港母公司的稅務存在、員工居留及工作資格仍須按實際安排另外檢查,不能混成一張公司批准文件。
母子公司的分工是否一致?
以客戶合約、開票及實際工作人員核對香港公司的印尼活動。
三條風險線要分開檢查
固定場所、服務期間及代理活動可能各自構成判斷基礎。不能只選最容易計算的逗留日數。 協定第5條 列出固定營業場所、工程及服務等期間測試,以及代理條件; 印尼PMK 35/2019 則是本地BUT判定及登記規則的重要入口。是否可採用協定限制,仍要先有協定資格。
| 風險線 | 需要查的真實活動 | 證據持有人 | 不能當成結案理由 |
|---|---|---|---|
| 固定場所 | 香港公司能否持續使用辦公室、工場或管理地點開展業務 | 營運及設施管理 | 租約寫子公司名字 |
| 服務/工程 | 何企業提供哪個項目,期間及關聯項目如何累計 | 項目主管及人力資源 | 每人單次出差很短 |
| 代理 | 誰慣常以母公司名義締約,或持貨及代表交貨 | 銷售及法律部 | 最後簽字在香港完成 |
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要按真正功能及相關條款理解;銷售、交付與主要履約不能僅靠更名為「聯絡」來排除。獨立代理亦有條件,若主要服務單一企業並採非獨立交易條件,需要專項分析,不能只因對方另有商業登記便視為獨立。
183日是特定測試,並非通用安全線
香港—印尼協定下,建築、施工、裝配、安裝或相關監督活動的條文以超過183日為門檻;服務包括諮詢,則看同一或關聯項目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日。兩者的對象、計算及事實不同,均不能取代固定場所或代理測試。
任何12個月期間 需要滾動觀察,並非每年1月1日清零。項目換名稱、換合同或輪換派不同員工,都不必然令相關活動重新起算;先依交易事實辨認是否同一或關聯項目,再由專業人士決定適用合計方法。
- 項目主管登記:客戶、工作內容、母子公司分工、開始與完工日期,並列關聯項目理由。
- 人力資源補充:每名人員入出境日、工作地點及實際任務;保存工時和差旅憑證。
- 稅務人員調節:把人員日程合併成企業活動期間,標註重疊日和中斷日的處理依據。
- 月度覆核:看未來排程是否使滾動期間超標,並檢查固定場所及代理事實有沒有改變。
以上是管理台賬建議,不是政府規定的特定表格。不要把同一天兩名員工在場機械計作兩天,也不要自行把沒有員工入境的日子全部刪掉;工程存續、服務履行及人員在場需要按各自條文確認。台賬應保留原始日期,讓不同計算立場可以重算。
作計算示例,假設同一服務項目在一個滾動12個月內已有120個可計活動日,後續安排另有80個不重疊活動日,合計200日便超過183日。這不是真實客戶紀錄,也不是普遍的日數認定方法;重點是項目負責人應在批准後續80日之前通知稅務團隊,而不是待整個工程完結才看護照。若兩階段是否屬關聯項目有爭議,先保留兩種計算並交出關聯理由。
無常設機構的立場要有可驗證範圍
一份「無常設機構聲明」應寫明分析企業、適用期間、涉及客戶及項目、採用的協定條文和關鍵事實,並指出哪些資料由業務負責人確認。若聲明只寫「本公司在香港註冊」,便沒有回答印尼活動問題。
對照 PMK 112/2025的協定及反濫用程序 ,居民及DGT資料要與交易實質一致。可附母子公司合約、項目交付紀錄、場所使用、授權矩陣及項目日曆;資料缺口要如實註明。公司應指定變更通知人,讓新增現場工作或授權可以及時觸發覆核。
如果印尼子公司收取代理或支援報酬,也要有合理定價與真實功能。 PMK 172/2023第15條及相關規定 提醒,關聯交易和BUT判斷可能交叉;子公司已有轉讓定價報告,不等於香港母公司一定沒有BUT。兩項分析需共享事實,但不可互相代替。
發現疑似BUT後,先保存事實再處理稅務
若存在BUT,應檢查登記、利潤歸屬及申報責任。協定第7條以可歸屬利潤等規定分配課稅權,並非所有香港營業收入一律課印尼稅,也不是只交一筆服務費扣繳便結束。實際稅基、費用、扣繳調節及可能的分支利潤稅須由個案分析。
優先保全合約版本、開始日期、場所與人員紀錄,讓當地稅務人員檢查已過期間、待申報事項及補救程序。 收到稅局查詢時的回覆路徑 可作文件應對補充(英文);不要刪除較早日程或倒簽合同來符合期望結果。
同時檢查香港對相關收入及印尼稅款的處理,是否涉及可用抵免或協定爭議程序。公司稅務分析不直接決定員工個人所得稅,183日亦不能當成移民或工作許可的豁免;人員安排須另交人力資源及當地專業人士處理。
先把歷史風險定在證據上
如已發現駐場或代理問題,整理起始日期及已申報事項。
在新增現場工作或授權前重做PE覆核
只有股權投資而沒有香港母公司在印尼的業務活動,與母公司長期駐場、直接履約或透過代理經營,是不同風險情境。應按三方角色圖及三條風險線作出有範圍的判斷,不以一個「有/沒有子公司」欄位結案。
新增常駐人員、持續可用場所或締約權限時,先更新常設機構分析。 若已發現往期活動可能符合BUT條件,優先處理歷史登記及申報風險;未有證據支持時,不向客戶或扣繳人簽發無條件的無常設機構聲明。
把PE覆核接到營運變更
為新項目、派員及授權建立稅務檢查觸發點。
常見問題
客戶在印尼,但全部工作在香港做,必定有PE嗎?
客戶位置本身不足以決定。仍須查是否有固定場所、代理或其他印尼活動,並確認收入分類及協定資格。
項目做182日就一定安全嗎?
不能這樣結論。計日及關聯項目可能有問題,固定場所和代理條件亦須獨立檢查。
外包給印尼子公司,可以不做母公司PE分析嗎?
仍要確認子公司是為自己履約,還是代表母公司經營,以及母公司的場所使用及控制事實。
PE成立是否代表印尼子公司要註銷?
稅務存在與公司存續是不同問題;先分析各主體責任、登記及利潤歸屬,不應自行註銷或移轉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