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JGlobal

跨境服務合同|預扣稅與淨收

香港公司向印尼收服務費:預扣稅與協定待遇

讓收入分類、現場履約及合同稅款承擔,在第一筆發票前一致。

香港公司收取印尼服務費,並非一律要扣20%,也不是一律免扣。真正屬營業利潤且符合協定、沒有相關印尼常設機構及文件條件時,可檢查協定待遇;授權、其他收入或文件缺失可能改變結果,應先分析交易再承諾淨收金額。

重點摘要

  • 發票寫顧問或技術支援,不足以決定服務與特許權使用費的界線。
  • 協定待遇同時依賴所得分類、企業活動及居民與DGT證據。
  • 淨收約定涉及總額反推,不能只在發票金額上再加20%。
  • 香港端利潤來源及印尼增值稅,要與所得稅預扣分開檢查。

先把服務與授權分清

「顧問費」「技術支援」或「管理費」只是合約名稱。應先看印尼客戶取得的是人員工作成果、持續服務,還是使用商標、軟件版權、專有技術等權利。混合交易要按真實可區分部分分析,不應把整筆價款預先貼上最低稅率的標籤。

服務費分類的三個入口
合同實際內容 稅務分析入口 先取得的資料
一般企業諮詢/支援 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及第5條PE 工作範圍、交付及履約地
使用知識產權或專有資訊 第12條定義及有關規則 授權權利、期限及用途
派員進印尼持續工作 服務分類之外,另查PE及人員稅務 項目、人員日程及雇用安排

若客戶是香港公司設立的印尼子公司,其法律主體、KBLI及所需許可,可從 香港股東赴印尼設立公司 的基本文件核對。實際提供服務的仍是香港公司,不能因雙方同屬集團,便把母公司發票當成印尼子公司自己的服務收入。

一般服務可否按營業利潤條文處理

按 香港—印尼協定第5、7及12條 ,真正屬香港企業營業利潤的服務,在沒有相關印尼常設機構且符合協定及程序條件時,可檢查由香港課稅的待遇;不能把這寫成所有香港「技術費」一律0%預扣。若付款屬特許權使用費、董事費或其他特別條文,分析入口會改變。

沒有派員入境,也不能省略收入分類。 例如遠端提供定制分析與授予客戶可複製、改編或商業利用軟件的權利,可能涉及不同事實。合約和實際交付有差異時,應先找出原因,不能在付款時只改發票名稱。

不具適用協定基礎的非居民服務報酬,須檢查印尼 PPh第26條一般20%總額扣繳 。該DJP頁面的一般稅率資訊可作入口,實際DGT程序須用現行PMK 112/2025,不能照搬舊e-SKD流程或歷史期限。

服務費應走哪個稅務分支?

提供工作範圍、權利條款及人員安排,先確認收入性質。

現場服務要多做一項企業存在檢查

香港公司安排員工或其他人員赴印尼,應另外判斷場所、代理及服務常設機構。協定服務PE涉及同一或關聯項目在任何12個月內合計超過183日;但固定場所及代理分支也可能重要。個人單次停留較短,不足以代表整個企業沒有風險。

將工作地點、服務期間、哪方指揮人員、費用由誰承擔與客戶合同對照。若服務本來由印尼子公司僱員執行,香港公司只是收款,需要解釋香港公司的功能及收入基礎;若香港員工在印尼實際工作,其移民、工作及個人稅務安排亦應另行處理。

服務合同到付款的分流 一般服務進入營業利潤及PE分析;授權進入特許權使用費;兩路均需文件及價款條款。 服務成果與履約 知識產權使用權 營業利潤及PE 特許權使用費條文 文件、適用稅率與淨收條款
先分析交付和權利,才選稅務分支並重算實收。

總額報價和淨收報價,成本不同

總額與淨收條款 會直接影響香港公司的實收及印尼客戶預算。以下假設款項確實適用20%總額扣繳,僅作合同算式;HK$100,000是虛構計算輸入,不是HSJGlobal服務價,也沒有加入銀行費、增值稅或匯差。

20%假設稅率下的總額反推(規則資料核對:2026年10月26日)
約定方式 應付總額 預扣稅 香港淨收
HK$100,000含預扣稅 HK$100,000 HK$20,000 HK$80,000
香港須淨收HK$100,000 100,000÷(1−20%)=HK$125,000 HK$25,000 HK$100,000

一般公式是:總額=約定淨額÷(1−適用預扣稅率)。能否以此作法定稅基及費用扣除,仍須核對合同和當地稅務處理;不能只因商業上由客戶代負稅款便忽略gross-up。若協定立場獲支持,按真正適用稅率重算,不能預先用期望中的0%鎖定預算。

合同宜寫明價款幣種、是否含稅、哪方承擔預扣及其他稅、對方必須提供的扣繳證明、居民文件未及時取得的付款處理,以及日後退稅如何歸屬。這些是商業風險分配建議,不會改變稅局依事實判定稅款的權力。

報價與實收能否對上?

把預扣稅率假設及總額/淨收條款放進同一預算。

以履約資料支持協定及費用扣除

香港收款人應提供適用居民證明及DGT資料,印尼付款人按 PMK 112/2025第8至11條 核對、上載及保存回條。若沒有有效文件或不能證明適用條文,先由扣繳人確定一般法處理,不能只以香港公司的承諾書取代所有程序。

關聯公司服務費還涉及印尼費用扣除及合理定價。 PMK 172/2023第13至14條 要求先證明服務真實、需要及經濟利益等事項;合同、發票和銀行流水只是部分證據。具體項目交付、工作人員、成本池、受益單位及分攤基礎應能接通。

  • 銷售/法律部保存:合約、權利限制、價格及稅款承擔條款。
  • 項目團隊保存:工作報告、交付版本、驗收、工時及場所資料。
  • 香港財務保存:發票、收入及收款調節、居民文件及授權。
  • 印尼財務保存:扣繳立場、DGT回條、稅款及申報證明,並把扣繳文件交回香港方。

沒有印尼預扣稅,不代表所有稅務已結束

所得稅協定不會自動免除進口服務或數碼交易可能涉及的增值稅。若交易包含雲端、軟件或平台服務,可以把 數碼服務交易的稅務角色 作為分類檢查補充(英文),再按誰供應、誰收取、是否指定收稅者及適用規則確認責任。

香港端也不能因客戶在印尼便認定離岸利潤。 香港稅務局地域來源原則指引 以賺取服務費的活動及地點等事實作判斷。若主要工作在香港完成,海外付款方或外幣入賬本身不會把利潤移到境外;有兩地實質活動時,需依證據檢查適當處理。

收到付款後,將合同總額、預扣稅證明、銀行入賬及匯差調節,避免把少收部分直接列作折扣。若扣繳與已採立場不一致,先取得扣繳人的計算及申報資料,再查適用更正或退還途徑;不應只要求對方另補同額款項而留下稅務記錄衝突。

在簽約前把服務費的四項條件寫清

可執行的服務費安排應回答:客戶取得甚麼、在哪裏由誰做、為何適用該項扣繳立場,以及稅款差額由誰承擔。先完成交易分類及PE判斷,再安排居民及DGT文件,最後把總額/淨收算式寫入商業審批。

權利範圍、履約地或派員安排改變時,必須重查原稅務立場。 若資料仍不足,暫停對客戶承諾「免預扣稅」,讓兩地稅務人員按實際交付及文件確認;交付和收款都可追溯後,再批准第一筆發票及付款。

在開票前整理兩地文件

確認第一筆收款需要的履約、居民及扣繳證據。

常見問題

向非關聯印尼客戶收費,也要做協定文件嗎?

協定及非居民扣繳不只針對關聯交易。非關聯客戶仍須確認分類、資格和文件。

差旅報銷可以一律排除預扣嗎?

不能一概處理。要核對是否代墊、合約安排、憑證和實際收入性質,並分析是否計入相關稅基。

客戶代付稅款,香港是否不用記錄?

仍需按會計及稅務要求記錄總額、代負稅及收款,不能只以銀行淨額作唯一收入資料。

更換服務人員是否需要重做整份合同?

未必,但應更新履約及PE資料。若地點、期限、指揮或權利範圍有實質改變,合同及稅務立場均應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