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退出|兩地課稅權與交割
香港公司出售印尼公司股份:跨境稅務檢查
從出售標的走到扣繳與收款,而非只問有沒有資本增值稅。
香港公司出售印尼公司股份,不能一概說免稅或只按利潤計稅。符合協定時須先判第13條課稅權及例外;適用印尼國內相關非上市股份分支時,5%是以售價計算。香港端利得稅與FSIE,以及交割扣繳責任,仍要獨立確認。
重點摘要
- 直接賣印尼股份與賣上層持股公司,不可套同一結論。
- 不動產價值股份涉及門檻、期間及協定例外,不只看交割日總資產。
- 印尼國內5%分支按售價演算,成本與實際價差不是同一稅基。
- 買方亦是非居民時,目標公司可能承擔指定徵收工作。
- 香港資本性質及印尼協定結果,不能代替FSIE檢查。
先分清出售哪一層公司的股份
由香港公司直接出售印尼私人公司股份,與出售上層持股公司、在交易所出售上市股份、由印尼稅務居民出售或由印尼常設機構出售,均可能涉及不同規則。以下主要檢查香港非居民企業直接出售印尼非上市公司股份;其他情況應另建分析。
先用組織圖標出賣方、買方、股份發行公司、比例、對價、交易日期及收款人。取得原始投資、歷次增資及轉股資料,並確認所售股份是否與印尼常設機構有效關聯。不能只把「香港賣方」填進稅率表便決定。
目標公司的法人、股東、KBLI及許可資料,應沿 香港投資者赴印尼設立公司的架構 核對後續變更。股權登記能確認交易標的;稅務居民、資產價值及出售收益的歸屬仍要另外查證。
用協定第13條核對印尼是否有課稅權
香港—印尼協定第13條第5款對未落入前列分支的財產出售收益,原則上分配予賣方居民一方課稅。因此,符合協定資格的香港公司出售一般股份,可有不同於印尼國內一般規則的結果;但不能跳過常設機構財產及不動產價值股份等分支。
協定第13條第4款 涉及股份價值直接或間接超過50%來自另一方不動產的公司,並有重組等及用於公司自身業務的不動產相關例外。這些例外是條文的一部分,不可只摘錄「超過50%」便定案。取得資產明細、估值方法及使用用途,再判斷是否適用。
印尼 PMK 112/2025第21條 另處理特定不動產價值比例及出售前365日回看。應將當地執行條文、具體協定例外及實際期間一併交由稅務專業人士核對,不自行用一張交割日資產負債表排除過往情況。 居民資格及主要目的測試 也須成立,不能在出售前臨時加入香港通道公司便假定取得協定利益。
出售收益落在哪個協定分支?
提供股權圖、目標公司資產及交易對價,先確認課稅權。
國內5%演算是售價基礎,並非實際利潤
依 PMK 81/2024第238至240條 ,相關非居民而非BUT的股份出售,按推定淨所得的20%扣繳;推定淨所得為售價25%,相乘即售價5%。有適用協定時,條文亦要求按協定是否將課稅權留給印尼判斷。不能把國內計算結果寫成所有香港賣方的最後稅負。
資料核對至2026年10月26日,法規目錄顯示PMK 81/2024已有包括 PMK 1/2026 的修訂。舊KMK 434/1999已被取代,不應繼續作現行程序及期限的唯一依據。
| 假設輸入 | 計算 | 含義 |
|---|---|---|
| 股份售價IDR 10,000,000,000 | 推定淨所得=售價×25%=IDR 2,500,000,000 | 不是以實際購入成本計出的利得 |
| 假設印尼國內此分支適用 | 推定淨所得×20%=IDR 500,000,000 | 等於售價5%,尚須確認協定課稅權 |
| 實際成本假設IDR 9,000,000,000 | 實際價差=IDR 1,000,000,000 | 不能用價差×5%替代上述算式 |
稅基不同,虧損或低利潤出售也不能單憑會計結果判定沒有扣繳。 先確認適用分支和協定,再決定稅款;若有分期、或然對價、代付債務或價格調整,須在簽約前確認對價及課稅時點。
把誰扣稅與誰交文件寫入交割表
第239條一般由買方扣稅及提供證明;若買方亦為非居民,目標公司被指定為徵收方。兩個境外主體在香港簽約,不代表印尼公司及印尼扣繳工作自然消失。第240條另涉及有應付稅時的付清證據及股份轉讓記錄。
| 責任方 | 交割前交付 | 缺件的處理 |
|---|---|---|
| 香港賣方 | 居民證明、DGT及資格、成本、持股與收款權 | 列作稅務條件,不把未確定優惠當已獲批 |
| 買方/目標公司 | 扣繳責任人、計算、申報與繳稅安排 | 確認誰留稅款、誰付款及何時交證明 |
| 財務/估值人員 | 資產價值、不動產用途及相關期間資料 | 擴大盡調,不只看交割日賬面值 |
| 法律及公證安排 | 轉讓、公司批准、登記及授權文件 | 把稅務交付與股權完成證據接通 |
股份法律程序可與 外國股東轉讓與交割文件 配合核對(英文),但法律簽署、公證或公司登記不會代替稅務分析。出售協議應規定稅款、補稅、文件失實及退還款項的承擔,並在買方盡調和價款扣留安排中反映。
現行第239條列有次月15日繳付及稅期結束後20日內申報等程序要求,實際應依課稅時點、適用修訂及法定假日安排確認。交易團隊應從預定交割日倒排,避免把「收到全部價款後再處理」當作法定起算日。
價款由買方分期支付或暫存託管時,交割清單應逐筆列明到期日、付款人、保留款及稅款證明。若協定立場與買方要求扣留的金額不同,先把爭議及釋放條件寫進協議,避免以全部收款為前提才開始追查已發生的課稅時點。
交割文件與扣繳責任是否接通?
把買方、賣方及目標公司各自的稅務交付寫入清單。
香港端利得與關聯價格各自檢查
香港公司收到出售款,不可只說「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就結束。先判斷交易性質、來源及一般利得稅規則;對屬FSIE適用範圍的外地股份出售收益,資本性質也不自動排除課稅。 香港稅務局FSIE常見問題 說明出售收益的計算及相關豁免條件。
若要依參與豁免,須逐項檢查權益、持有期間、須課稅及反濫用要求;亦可按事實檢查經濟實質等適用路徑。印尼因協定沒有課稅權,不等於香港必然全免;香港端分析應在協定立場確定時同步完成。
買賣雙方若屬關聯方,依 PMK 172/2023的資產轉讓及定價規定 核對估值與商業理由,不能用象徵式對價或賬面值自動代替合理價格。普通出售、集團重組及獲准採用賬面值的特定交易各有條件,並非只因同一集團便免稅。
先確認稅務分支,再鎖定退出淨額
簽約批准應列出出售標的、賣方資格、印尼協定課稅權、國內備用計算、扣繳及文件責任、香港端處理,以及價款扣留或調整安排。能重算的退出淨額,比只寫一個出售價格更有用。
資產價值、居民文件或扣繳責任未明時,先保留稅務交割條件。 不要以銀行已收款或股東名冊已更新代替完成判斷;稅務證明、申報紀錄及兩地賬目能對上後,才把相關稅務事項列作已交付。
在鎖定售價前確認退出淨額
整理兩地稅務及價款調整條件,處理尚未解決的證據。
常見問題
實際虧損出售,印尼國內5%就不用理嗎?
不能直接排除。相關分支使用推定淨所得及售價,須先確認是否適用及協定課稅權。
用香港公司收款戶口可以證明協定居民嗎?
銀行戶口不是居民及反濫用資格的完整證明,須提供對應文件及實質資料。
出售前派走股息,會否影響售股分析?
可能改變價款、資產及其他事實,且派息本身也有稅務與公司法問題,應把兩項交易分別及整體覆核。
關聯方買賣可直接用原始投資成本嗎?
原始成本是資料,並非自動成立的合理交易價格;需解釋估值、商業理由及適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