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東・印尼公司退出
印尼公司停業、解散與註銷:流程、費用及善後
按法律、許可、稅務與資金四條工作線安排退出,逐項取得完成證據。
香港股東可以依法解散印尼外資有限責任公司(PT PMA),但停業不會自動終結法人、稅務或營業許可。按2026年8月1日起的收費表,公司解散通知的官方PNBP費為IDR 350,000/次申請;這只是單項政府費,並非整體註銷報價。 現行收費表附件I.A.5 另須清算、公告及處理未清責任,先盤點債務與申報,再批准退出時間及預算。
重點摘要
- 保留公司待日後重啟與正式解散,是兩個不同決策;前者仍須管理有效登記及申報。
- 債權申報期與清算結束登記各有觸發日,不能把「60日」當成全程保證。
- 香港母公司的股東貸款、股本及清算餘款須分項對賬,款項性質會影響付款文件。
- 最終交付應包括各機關回執及銀行結清證明;付款給代辦並不等於程序完成。
先決定保留公司,還是終結法人
暫停接單適合仍需保留合約、資產或重啟選擇的公司;正式退出則要確定誰負責清算、通知債權人及保存檔案。香港股東退股而印尼公司繼續經營,通常是股份轉讓問題,不應誤啟解散程序。資不抵債、訴訟或股東爭議存在時,先由印尼法律顧問判斷適用路徑。
公司成立及公司結束是不同法律事件。原有設立契約、章程、歷次變更及AHU批准,是判斷股東及決議權限的起點; 香港股東在印尼設立公司 時取得的文件,應與現況逐份接上。只持有最初成立證明,不能據此判定今天誰有權簽署退出文件。
解散後,公司仍須完成清算才可終結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142至143條要求解散後進行清算,公司的行為限於處理清算事務;對外文件亦須標明清算狀態。這會影響新合約、資產出售及誰可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142至143條
先核清退出路線
帶同現有公司文件、最近賬目及未完合約,先分清應停業保留、轉讓股份還是進行清算。
官方費與退出預算應怎樣拆開
截至資料核對日,PP 30/2026列明公司解散通知IDR 350,000/次,另於附件V列政府公報相關公告服務IDR 100,000/次申請。收費對象是不同程序;如同時各辦一次,兩個項目相加為IDR 450,000,不能據此推導全部公告次數、清算費或公司註銷總價。 PP 30/2026附件I及V
| 支出類別 | 金額或計價方式 | 包含邊界及週期 | 核對/付款證據 |
|---|---|---|---|
| 解散通知PNBP | IDR 350,000/次申請 | 政府費;單次通知,非整體清算 | 2026-10-23;系統繳費單與收據 |
| 適用的政府公報公告 | IDR 100,000/次申請 | 政府費;按實際申請次數 | 2026-10-23;公告申請及刊登記錄 |
| 公證、清算及專業支援 | 按已確認工作範圍報價 | 第三方或顧問費;可分階段 | 列明契約、公告、債權處理及結案範圍 |
| 欠稅、員工與合約結算 | 按核實負債另列 | 公司責任;不是代辦費 | 稅款、工資、補償、租約及和解憑證 |
上述政府費按法定PNBP項目列示,沒有加入專業服務的增值稅或預扣稅。專業費應另列收款方、含稅或未含稅、適用稅項及可否扣繳;欠稅亦另計。本文未取得適用於註銷服務的HSJGlobal批准價目,故不提供本公司起價,也不將設立套餐移作退出費。沒有核實匯率,不把IDR金額換算成港幣。
可用的預算式為:已確認政府費+公告及公證實付+清算及會計工作+退出期間維護+需結清的公司負債。把「專業費小計」與「退出現金需求」各計一次,避免股東貸款還款及稅款被藏進服務費,亦避免已包政府費再次相加。報價應寫明補報期數、資產處置、爭議及新增債權是否另收費。
香港股東先備授權與清算底稿
股東大會(RUPS)決議應寫明解散依據、生效日及清算人,並核對章程及法定表決條件。香港公司作股東時,另外確認其簽署代表的授權;香港個人股東則核對身份與持股記錄。翻譯、認證及文件時效由印尼接收公證人按具體文件確認,不能以一張香港商業登記證代替公司授權。
在決議前建立一份截止日資產負債表,逐筆對照銀行、應收應付、存貨、設備、押金、股東貸款、欠稅與或有負債。人員方面列出僱員、承包商、工作居留及簽署權;合約方面列租約、供應商、客戶退款、平台與保險。未查清的擔保或訴訟要保留為開放項目,不能為了做出零結餘而直接撇銷。
正式流程開始前,先將公司、稅務與許可的賬戶及資料匯出保存。對每個待辦列負責人、文件持有人、付款需要及替代聯絡人;香港母公司可統籌,但印尼公司的清算義務不能只靠母公司內部一封停業電郵完成。以下把法定清算主線與各登記的結案線分開,便於安排並行工作。
按公告、債權及結案三個節點辦理
- 辦妥有效股東決議及清算安排,由公證人核對解散文件及SABH公司法律行政系統的申報途徑;提交後保留通知及登記輸出。
- 由清算人在解散日起30日內,按法律向債權人公告並向主管部長通知;債權申報期自公告日起為60日,須保留報章及政府公報記錄。
- 清算資產及負債,依法處理債權與分配計劃;如發現資不抵債或爭議,轉交法律專業人員處理,不能承諾普通自願清算仍可按原表完成。
- 待清算責任獲股東大會或法院接受後,依法通知及公告最終結果,取得AHU記錄法人終結的證據;不要只保存啟動解散的回執。
上述30日及60日是 不同事件的法定期限 ,不是「60日完成註銷」的服務承諾;最終清算責任獲接受後,法律亦規定相關通知及公告期限。規則見 公司法第147至152條 。2026年第14號部長規則第10至13條進一步規定解散及清算財產分配公告的電子申請、附件及繳費,應按 現行公告程序 保存已刊登結果,而不只是付款畫面。
債權申報與分配計劃異議各有法律安排。若報章日期、政府公報或通知文件不一致,先請公證人與清算人核對起算點,再重排分配及結案日期。公告費已支付但未刊登,仍不宜在內部進度表標成「公告完成」。
把預算與未清責任接起來
列出補報期數、未結員工事項、貸款及公告節點,將專業工作與需支付的公司負債分開確認。
稅務、OSS與銀行須各自取得結果
印尼稅務局(DJP)的NPWP稅務編號註銷,需要解散或同等法定證據及稅務審查。官方說明的公司處理期限最長為收到BPS/BPE受理憑證後12個月;這不是包括補賬及清算的全程上限。NPWP註銷也不消除依法仍須履行的稅務權利及義務。 DJP註銷要求及期限
由有權限的人員在Coretax按公司身份辦理,核對申請理由、附件及受理號碼;DJP有 NPWP註銷操作手冊 ,實際介面以登入後顯示為準。應保留申請、補件及核准或拒絕決定;如拒絕,先按理由修復,不把「案件已送出」當作稅務已結案。PKP增值稅登記如有,須另核對撤銷及最後申報事項。
OSS綜合線上單一申報系統另設 清算類營業許可撤銷 程序。逐項核對企業識別號碼(NIB)、印尼業務活動分類(KBLI)、項目地點、標準證書及行業許可;只結束一個項目不應被誤記為整間公司所有許可已撤銷。投資活動報告(LKPM)及其他申報是否仍適用,按公司與各項目當時有效狀態確認,保留最後一期處理證據。
銀行結束時間應服從付款及收款需要。先完成客戶退款、債務、稅款與依法可付的分配,再按銀行要求處理餘款、授權及關戶。 不要在稅款與清算付款尚未安排前關戶 ;這是資金控制建議,並非所有銀行相同的法定關戶次序。香港股東收款時,清楚區分貸款償還、資產價款與清算餘款,準備對賬及交易性質文件。
用「可分配現金測試」完成善後
香港母公司批准收回資金前,可用以下內部驗收表核對。這是把清算、稅務與付款依賴合併的管理工具,不是額外法定表格;任何一項未清,都應留下負責人及處理安排。實際分配仍由清算人依債權、稅務及公司法要求判斷。
| 釋放資金前的問題 | 必須查看的證據 | 未完成時的動作 |
|---|---|---|
| 是否有未解債權或員工款項? | 債權登記、結算及爭議清單 | 保留預算,交清算人確認處理 |
| 香港股東應收的是甚麼? | 貸款賬、出資記錄或分配決定 | 先釐清款項性質及稅務處理 |
| 尾段稅款、公告及專業費可否支付? | 稅務對賬、已確認發票及付款渠道 | 保留足夠流動資金與簽署能力 |
| 檔案與各機關結果由誰接收? | AHU、DJP、OSS及銀行輸出索引 | 指定保管人及未完事項承接人 |
把每項證據加上日期、公司名稱、申請號碼及實際文件位置。 退出完成證據的分工 (英文)補充的是責任與驗收控制;具體法定程序仍以本次核對的一手規則為準。失去代辦聯絡人、平台權限或收件地址,均應在關閉委託前解決。
清算後仍應保存必要的賬冊、稅務、合約與付款證據,由適用的法定保存要求決定期限,不應把「已註銷」當作立即銷毀檔案的指令。香港母公司亦須把投資及股東往來的會計處理交予其會計/稅務負責人,印尼的結案文件只處理印尼一端。
印尼公司退出應以逐項驗收收口
先鎖定解散依據、清算人及可支付退出責任的資金,再安排公告、清算與各機關程序。只有在法人、許可、稅務及銀行的實際結果與清算賬目相符時,才把相應工作線標成完成;仍待審查的稅務案件應繼續列為未完。
若股東分歧、清算財產不足、未明擔保或重大稅務差異影響分配,停止以普通註銷套餐推進,先取得法律及稅務處理方案。退出的可交付成果,是可追溯的合法終結及善後證據。
準備一份可驗收的退出委託
提供公司現況與已取得的回執,逐項確認工作範圍、未完依賴及結案交付。
常見問題
從未開業,是否可省掉清算?
不能單憑沒有營業收入判定可省略。須確認公司是否已成立、曾發生的費用或貸款及解散依據;未開業也可能有租約、銀行費或股東往來。
香港母公司董事可直接代表印尼股東簽署嗎?
應先證明其代表香港股東的簽署權,再核對印尼股東程序及公證接收要求;職銜本身不能代替授權證據。
清算餘款可否全部寫成股東貸款還款?
不能。必須以真實賬目、原貸款文件及分配依據區分款項,並按實際性質確認印尼與香港兩端處理。
政府系統顯示已提交,但一直沒有結果怎辦?
以受理號碼、提交日及補件記錄向相應機關追蹤。程序錯誤、欠缺附件與實體法律爭議應分開處理,不能只重複提交同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