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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董事|履職與工作資格

印尼公司董事可以工作嗎?投資者居留與工作許可

用實際活動核對三種證據,再決定何時可以開始履職。

印尼公司董事可以在條件具備時工作,但不能只憑任命或投資者KITAS開始任何職務。香港董事須把公司職位、RPTKA批准或適用豁免、移民許可與實際活動接通;E28A容許的投資及董事活動,也不會自動涵蓋其他僱主或工作。

重點摘要

  • 正式董事任命、勞工依據及居留活動是三個獨立核對欄位。
  • 特定持股董事可能有豁免分支,不能推廣至全部外國董事。
  • 工作簽證應對應職位,董事類別與一般外籍員工有所區分。
  • 持股、職責或僱主改變時,原先判斷應重新驗證。

董事可以履職,但身份和活動須匹配

香港人士可以在具備適當公司任命、勞工及移民基礎下履行印尼董事工作。需要確認的是本人在印尼實際做甚麼,以及所持許可是否涵蓋;董事名片、公司印章或護照上的任何一種KITAS都不能單獨回答。

印尼公司董事(Direksi)與監事(Dewan Komisaris)角色不同,投資者與受僱高管也未必相同。在 香港投資者設立印尼公司的安排 中完成任命及公司登記,確立的是公司職位;人在印尼履行職務,仍要核對外籍人力及居留要求。 公司任命不會自動產生無限制工作權。

官方 E28A活動說明 容許符合投資者路徑者在所投資公司從事相關董事、監事及生產監督等活動,同時設有活動邊界。不能把「投資者完全不能工作」或「持投資者居留可做任何工作」當成一般答案。

董事到任還缺哪項依據?

先列出任命、持股、居留及實際任務,確認需要核對的欄位。

三種證據各自證明一件事

要批准董事在印尼開始活動,至少把以下三欄核對完畢。這是依公司與人員許可分工建立的管理工具,並非額外創設政府批准。

董事開始活動前的三項證據分欄
證據類別 要回答的問題 不會代替甚麼
公司任命及有效紀錄 本人是否正式董事,代表哪家公司 不代替個人的移民許可
RPTKA或有據的豁免 僱主是否須取得外籍人力計劃批准 不代替簽證及居留條件
簽證、ITAS及活動條件 本人獲准在哪個主體及範圍內活動 不自動授權替其他公司工作

依 PP 34/2021 及 Permenaker 8/2021第30至31條 ,特定持股董事/監事等有RPTKA(外籍人力使用計劃)豁免分支,但須符合投資便利相關法定條件,不是凡董事皆豁免。主張豁免時應記下適用條文、個人持股、任命、所需推薦及主管機關接收證據;未能支持便按一般批准路徑處理。

RPTKA豁免、投資者簽證與公司資本不應合成一個門檻。E28A的官方股份證據要求為至少IDR 10,000,000,000;低於該要求而兼任董事或監事者,官方引導採職位相應工作簽證。不能以歷史投資者門檻或公司總投資計劃代替現行個人分析。

董事工作放行的三個條件 公司任命、勞工依據及移民活動三項並列,全部相符才開始活動;缺項時先核對。 公司任命 勞工依據 移民活動 三項一致 → 按核准範圍履職
三種文件並行成立,不以其中一種替代其餘兩項。

把職銜改成實際工作清單再選路徑

同樣叫董事,有人只管理投資及監督公司,有人每天替客戶執行技術服務,也有人同時為另一家企業工作。應記下實際任務、主體、地點、報酬及期間,避免只因職銜相同便選同一類別。

  • 治理及投資活動:把董事決策、投資管理及所投資公司監督,對照E28A實際許可內容。
  • 受僱董事或其他高管:核對RPTKA及職位相應工作簽證;官方分類把董事工作列於E25B,不能一律填一般E23。
  • 額外工作或另一公司:在開始前檢查兼任、額外僱主及移民安排,原公司批准不會自動延伸。

工作分類可查 官方移民簽證分類表 。公司安排人員時,還須核對職位是否允許外籍人士擔任;不要為使申請較容易,把實際工作寫成另一職位。

實際工作是否超出原路徑?

以任務及僱主清單核對額外活動或工作簽證需要。

不收薪或短暫到場,也要核對活動

工作是否需要許可,不宜只用「薪金由香港支付」「沒有薪金」或「只來兩星期」判斷。應將真實活動交由當地勞工與移民專業人士確認,尤其涉及現場營運、對外服務、不同僱主或職位變更。相關風險可配合 創辦人工作許可的活動邊界 核對(英文)。

先完成活動匹配,再安排上班。 若現有許可不支持擬做工作,暫停該活動並確認更改、補辦或其他合規路徑。已經發生的工作則保存真實日期及內容,處理相應歷史問題,不用補簽名義職位掩蓋。

股份被稀釋、董事離任、擔保公司改變及工作地點或責任轉換,都可能使原先分析失效。公司應由一位負責人連接人力資源、法務及移民文件,記錄重新核對的觸發日,而不是只在許可到期前提醒。

董事工作放行看三欄是否接通

如果任命有效、RPTKA或適用豁免有證據、移民身份與實際活動一致,才可在該範圍內推進董事履職。只有一項已批,不能把其他欄填成「隨後補辦」。

持股或活動超出原分析時,重新判斷工作路徑。 將未確認項目、責任人及完成證據寫入到任清單;有關職位是否適用外籍人士、是否豁免或可否兼任仍有疑問時,先取得具體確認再排工作。

先取得明確工作放行條件

把尚未確認的批准與責任交付落到到任清單。

常見問題

董事在香港遠端簽文件,也要用E28A嗎?

人在境外與在印尼活動是不同情況;不要把赴印尼居留規則直接套用境外簽署,但公司授權及其他法律責任仍要確認。

監事可以直接當日常僱員使用嗎?

公司監督角色與受僱工作不同,應核對真實任務及各自許可,不宜只以監事名義包攬其他工作。

持有投資者居留後可在另一家PT PMA上班嗎?

原投資及擔保關係不會自動授權另一僱主的工作,須另外檢查。

公司說會代辦,董事可以先上班嗎?

應先取得支持活動的有效依據及文件。服務委託或付款不是批准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