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資者・設立前條件
印尼公司註冊條件:股東、資本、地址與 KBLI
股東、資金、地址及活動互相牽動,四項應形成同一套可提交資料。
印尼公司註冊條件不能只列股東、資本及地址幾個欄位。香港投資者須先確認實際活動及外資准入,再核對普通 PT PMA 的股東與公司機關、投資及實繳要求,以及能支持該活動的印尼地址。四項一致後,才適合形成公證與登記資料;公司成立仍與獲准營業分開。
重點摘要
- 普通 PT PMA 的設立要求與單人微小企業制度不同,不宜直接套用網上最低條件。
- 投資計劃及實繳資本是不同要求;章程資本的比例亦可能提高實際出資額。
- 香港個人與公司股東的身份、授權及文件來源不同,須先確定由誰投資。
- 地址要配合活動及項目要求,不能把收信服務當成場所批准。
- 申請資料一旦改變,應回查其他欄位,避免公證、許可及銀行資料不一致。
第一項條件:實際活動允許這個外資安排
香港個人或香港公司要持有印尼營業公司,通常先按 PT PMA(外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能否設立並營運,先取決於準備從事的活動;不能只因印尼容許外資公司,便推定每項生意均可全外資經營。
先寫出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客戶、收費方式、交付及營運地點,再核對 KBLI(印尼業務分類)與外資准入。 投資業務清單的現行修訂 列有相應限制及條件;「香港股東」不是適用於所有活動的特別豁免。
- 對應活動是否開放外資,或有持股、合作及其他條件?
- 股東是香港個人、香港公司,還是涉及其他境外實體?
- 該活動除 NIB(商業識別號碼)外,還需要甚麼標準證書、營業或專項許可?
- 由誰提供、授權及簽署股東資料,接收方是否已確認版本?
完成標準是一份可核對的活動及准入說明,而不是一句「可以註冊」。若實際收入包含多個環節,應逐項看是否需要不同活動分類,不能用母公司章程上的寬泛「一般貿易」代替。
先確認您的活動能否按擬定股權成立
提供產品、服務、收費方式和股東安排,先檢查影響公司設立的活動及外資前提。
第二項條件:資本要同時通過公司法與 PMA 門檻
先分開三個數:投資計劃、章程法定資本 modal dasar,以及已發行/實繳資本 modal ditempatkan/disetor。 BKPM 5/2025 第26條 的一般 PMA 投資門檻為每項五位數 KBLI、每個項目地點逾 IDR 10,000,000,000,通常不含土地及建築;股份公司的最低已發行/實繳額一般為 IDR 2,500,000,000,另有法律規定者除外。
同時, 公司法第33條 規定至少25%的 modal dasar 須已發行並繳足。因此, IDR 25 億 不能成為忽略章程資本比例要求的理由。普通適用情境應同時檢查兩道門檻;受監管行業若要求更高,還要再加上該行業規則。
普通 PT PMA 的資本交叉檢查
已發行及實繳額須同時不低於:章程法定資本的25%,以及適用的 PMA 最低額。這是把兩套要求並列的核對方法,不是另一項政府收費。
假設例子:章程法定資本為 IDR 20,000,000,000,25%為 IDR 5,000,000,000;即使一般 PMA 最低額是 IDR 2,500,000,000,這個例子的比例要求仍為 IDR 5,000,000,000。這是計算示例,不是真實客戶或推薦資本額。
投資額的計算也有例外。第26條對批發、餐飲、建築及同一生產線等另定彙總口徑;若涉及物業、住宿、農業等所列活動,土地及建築的處理亦不同。選定活動後應核對對應條款,不能一律將每個代碼乘上同一金額。
公司資本 屬公司資金。設立顧問費、政府費、地址租金及日後營運預算應分開。第27條的12個月資金留存安排亦有資產購置、建築及營運支出的例外,並非一概禁止公司正常使用資金;應保留與真實用途相符的證據。
第三項條件:股東、董事及監事各有角色
普通股份公司通常由至少2名股東成立,每名創辦人認購股份;公司另設董事機關 Direksi 及監事機關 Dewan Komisaris,一般至少各1人。依據為 公司法第7、92及108條 ,須連同 UU 6/2023 的現行修訂 及特別行業規則適用;法定特殊結構的例外不能直接套用於一般香港投資者。
香港個人作股東
先提供真實身份、聯絡及擬簽署資料,核對護照姓名與設立文件一致,再確定認購股份、出資及是否同時擔任公司職位。香港居民身份不等於特定國籍、印尼稅務居民或當地股東資格。
香港公司作股東
先整理公司成立及存續資料、章程、董事或簽字權、投資授權、股權鏈及自然人實益擁有人資料。不要用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代替投資授權,也不要把集團圖上每個名稱都當成已核實的法律股東。
董事負責公司管理及代表權,監事負責監督,與香港公司秘書制度不同。若有人打算實際在印尼工作或居留,還須分開核對工作及移民要求;列名股東、董事或監事,不會自動完成這些資格。
文件由投資者提供,接受格式由相關接收方核實。先讓印尼公證人確認所需文件及授權,再決定翻譯、認證與簽署路線;銀行可能另有資料及時效要求,不宜把它們全部寫成公司法的統一清單。
把股權與資本數字放在同一份設立資料表
若股東、章程資本、實繳額或簽字授權仍有變動,先核對一致,再安排正式文件。
第四項條件:地址能支持已申報的 KBLI 及項目
公司需要可使用及可證明的印尼地址;但註冊辦事地址、實際營業場所及項目地點不一定是同一概念。 BKPM 第34至35條 按活動及地點處理空間與業務資料,因此地址不能在選好活動之前只按租金決定。
虛擬或服務式辦公室是否適合,須按實際活動及所在地要求確認;店舖、倉庫或生產場所還可能涉及空間、環境、建築或行業條件。公司能使用一個郵寄地址,不代表該地址可作為所有活動的實際項目場所。
核對租約或使用權、完整地址、樓宇資料、實際用途及誰提供場所證明。簽長租約前,應先確定業務與場所要求;搬遷或新增項目地點時,也要查看公司、稅務及 OSS(網上單一申請系統)資料的更新責任。
活動分類應查當前 OSS 的 KBLI 2025 及轉換資料。 BKPM 的 KBLI 調整公告 區分純代碼調整與實質業務變動;舊公司自動換號,並不表示新增了一項未曾批准的營業活動。
四項條件齊備後,怎樣判斷可以交公證人
以四道放行檢查整理委託資料,每項都留下提供者、批准者及證據。這是提交前的編輯核對工具,不是另一項法定表格。
- 活動放行:商品、服務、客戶及收入描述已與當前 KBLI、外資條件及必要許可路線對應;不能只留下代碼。
- 股東放行:人名、公司名、股權比例、認購股份、實益擁有人、董事與監事及授權已獲確認;股份數及比例能互相復算。
- 資本放行:投資額及其彙總口徑、章程資本、認購與實繳、資金來源及證據方式分欄確認;比例及最低額均已滿足。
- 場所放行:有權使用的地址與實際項目地點清楚,所需場地條件已核對,未完成的批准有明確責任人和營運限制。
之後才把已批准資料交由公證人安排設立文件。 Permenkum 49/2025 第5至7條 規定普通股份公司透過公證人,在 SABH(法人行政系統)填報;支持文件涵蓋契約、資本證據、地址及實益擁有人等。法規容許的證據形式與銀行另行要求須分開確認,不應只憑一紙聲明就推定資金義務已消失。
在資料表加一個「未通過時退回誰」欄位:活動有變退回准入核對、股東文件不符退回授權及身份、資本不足重算出資、場所不適用先修正地點。這能避免公證、銀行與許可各用一套不同資料,也比事後逐張修改文件更易控制。
法人文件取得後,仍應分別完成適用稅務登記、OSS/NIB 及後續許可;銀行及人員安排另有完成狀態。 PT PMA 的公司與營運資格 (英文)可補充主體成立後的邊界。
先鎖定業務及股東,再批准印尼公司設立資料
香港投資者應先確認實際活動及外資安排,再同步核對股東文件、雙重資本門檻及場所條件。任何一項改變,都應回查受影響的其他欄位,而不是只改一個表格數字。
設立條件通過,表示可以推進相應申請,不代表全部營業批准已完成。 按 香港投資者註冊印尼公司的流程 安排公證與法人程序時,應同時保留未完成許可、稅務及銀行工作的責任清單,讓公司成立後可接續處理。
把四項條件整理成可提交的資料
提供股東安排、業務、預計資本和擬用地址,可先核對是否仍有互相衝突的設立假設。
常見問題
可否由一名香港創辦人持有全部股份,套用單人公司?
普通 PT PMA 應依適用股份公司及外資要求安排,不能直接把印尼微小企業的單人制度當作香港外國投資者通用路徑;特殊法定例外需另行核對。
兩名股東是否表示一定要有印尼人持股?
不是。股東人數與外資准入是兩個問題;是否需要本地持股或合作,須按具體業務及適用條件判斷。
香港公司章程很闊,印尼子公司可否照搬?
應按印尼實際活動及准入重新核對。香港母公司的章程描述不會自動成為印尼公司的 KBLI 或營業許可。
公司成立後新增一項活動,可否只改網站介紹?
不能把網站文字當作公司與許可資料變更。應先核對章程、KBLI、外資、資本、地點及所需許可是否受影響,再辦適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