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招聘|僱主執行流程
印尼公司聘用外國人:RPTKA 與工作簽證
從可招聘的職位出發,以批准、款項及居留證據接通到崗安排。
印尼公司聘用外國人,通常須先確定職位與候選人合格,取得RPTKA批准並處理適用DKPTKA,再銜接相應工作簽證及居留。香港僱主應把到崗日期設為附條件安排:公司成立、錄用通知或單一付款,都不能單獨完成這條授權流程。
重點摘要
- 先核對公司業務及允許職位,再向候選人承諾到崗安排。
- 教育與職位要匹配,能力或相關經驗也要有文件支持。
- DKPTKA一般按每職位、每人、每月USD 100預算,豁免另查。
- 移民申請要與勞工文件使用一致的僱主及工作資料。
- 批准後仍須管理培訓、保險/社保、年度報告及變更。
招聘前先確定公司和職位能否用外籍人員
香港企業的印尼PT PMA,即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聘用外國人時,通常要由印尼僱主取得RPTKA(外籍人力使用計劃)批准,再銜接相應工作簽證及有限居留。RPTKA回答哪個僱主可在甚麼職位、地點及期間用人;簽證與ITAS則處理個人的入境及居留。
完成 香港投資者的印尼公司設立程序 後,NIB(商業識別號碼)也不會自動批准聘用任何外籍員工。公司應先確認自身業務、相關牌照、外籍職位及工作地點能支持招聘需求。 錄用通知應以取得必要批准為到崗條件。
基本框架見 PP 34/2021 。職位須對照 Kepmenaker 228/2019允許職位規定 及 Kepmenaker 349/2019禁止職位規定 ,並按行業及真實職責核對,不能只翻譯一個英文職銜。業務主管應寫出工作成果、向誰匯報、需要甚麼技能、在哪裏服務,讓人力資源部據此判斷。
特定持股董事、監事及其他法定情況可能適用豁免,應個別記錄依據;一般招聘不可因候選人是股東便取消RPTKA分析。短期到場亦要按活動分類,機器安裝、售後服務等臨時工作有自己的程序,不等同一律免辦。
候選人的學歷、技能與職責必須對得上
依 Permenaker 8/2021第4條 ,外籍人員須有符合職位資格的教育背景,並具有相應能力或至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同時按適用安排向印尼配對人員轉移專長。「能力或經驗」不能誤寫成所有人都無條件要五年經驗,也不能省略教育與職位的關聯。
招聘人員應收集護照、學歷、能力證明或工作經驗文件、履歷及擬簽合約,再逐項連到職責。例如設備工程職位的證據應支持實際技術任務,不能只靠集團內部任命信。姓名拼寫、護照號碼、任職期間及公司名稱須與後續移民申請一致。
把欠缺資料列成招聘條件:由候選人補學歷或經驗證明,由業務部確認工作內容,由印尼僱主確認職位安排。不應先讓人開始工作,再為符合表格而改造履歷;資格與職位不符可導致申請被拒。
本地配對人員與培訓也應在招聘階段安排。先確定要移交的技能、受訓人員、時間及完成證據;如某職位適用配對或培訓例外,逐項核對,不把董事的例外套用全部員工。
先確認這個外籍職位能否招聘
帶同工作內容、候選人資格及公司業務資料,核對申請前缺口。
把僱主申請檔與個人資料包分開準備
一般超過六個月的用人計劃,按Permenaker 8/2021第10條等規定準備公司身份及用人資料。文件是否有效、公司業務與申請是否相符,應由印尼僱主負責確認,不能只把代理人的收件電郵當成政府接納。
- 公司文件:成立及批准文件、NIB及適用營業許可、公司住址資料、法定用工報告、授權及組織架構。
- 用人計劃:聘外國人的理由、職位、人數、期間、地點、印尼配對人員、當地招聘及培訓安排,以及擬用僱傭合約。
- 個人資料:護照、教育及技能/經驗文件、合約、相片,以及適用保險或社會保障資料,按當前申請欄位整理。
實務上宜製作一份共同資料表,僱主檔及個人檔都引用同一版本;但各自保留證據及確認人。詳細的 外籍人力需求與培訓規劃 可在開出招聘承諾前使用(英文)。這份表不能替代主管機關要求的正式申請文件。
地址、用人地點與公司許可如有差異,先釐清是否屬不同事實及應如何申報。不同省份或客戶現場的工作,不宜籠統填寫公司註冊地址便視作全部涵蓋;也不要把另一家集團公司的證件用作本僱主文件。
RPTKA審核與補件如何影響招聘時間
流程包括提交僱主及計劃資料、可行性評估、候選人資料核對、適用補償金繳付及批准輸出。具備候選人資料時,規則容許一併提交相關資料;這不代表各項審查或必要繳費被省略。每次狀態改變都應保存申請編號、通知、附件版本與正式結果。
規則對部分審查節點訂有工作日要求,例如候選人資料核對及缺漏補件;部分欠缺資料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齊,否則可能要重新申請。不能把某一節點的兩個工作日,寫成從招聘至入境的全流程保證。
勞工部官方法規庫已列出 2026年9月9日三部門系統整合聯合決定 ,涉及OSS、勞工服務系統及All Indonesia對RPTKA、簽證及居留服務的銜接。申請時須核對當天入口、帳號及資料流轉狀態;本文不假定所有後台功能已全面開通,也不把系統連接視為所有批准自動取得。
安排招聘時,另留候選人收證、文件處理、補件及移民階段時間。人力資源部可先記目標到崗週,待必要結果生效再確認日期;涉及客戶交付的合約也應保留調整空間。
DKPTKA用人補償金怎樣列入預算
Permenaker 8/2021第35至36條規定,適用DKPTKA(外籍人力使用補償金)一般按每個職位、每人、每月USD 100計算,依批准使用期間預先繳付;不足一個月按一個完整月計。法定豁免另作核對,不能因公司規模小便自行不繳。
預算模型是「USD 100 × 計費月數 × 適用人數/職位」,具體以正式通知為準。假設一名外籍員工、一個職位、十二個計費月且沒有豁免,補償金為USD 1,200;這是說明算法的假設案例,沒有包含簽證、居留、薪酬或顧問費。
把補償金與其他招聘成本分欄。 簽證及ITAS政府費應按獲選類別另查,另列保險/社保、翻譯及服務範圍。以港元預算時用付款銀行當時匯率及手續費,不以假定匯率報固定港元總價。
應按官方繳費通知及指定渠道付款,核對僱主、員工、計費期間、金額與繳費期限,保存帳單及收據。付款證明只證明已付該款;如批准結果或移民條件仍待處理,人員尚不能只憑付款到崗。
將招聘成本與批准依賴一起排程
按擬聘期間及人數整理補償金、移民費用與文件責任。
工作簽證及ITAS要接回同一個僱用安排
取得所需勞工依據後,僱主/擔保人及候選人按實際職位辦理工作目的的有限居留簽證,並完成相應入境及ITAS(有限居留許可)程序。官方 簽證分類 中一般工作與特定高管職位有不同索引,應選對類別、擔保人及活動,而不是看到KITAS便認定可做所有工作。
交接時把勞工批准的僱主、職位、期間及地點,與移民申請、合約及護照逐欄比對。工作簽證有效入境期、實際獲准停留期及用人批准期間各有作用,人力資源部應分開登記到期日,避免把其中一個日期當成全部延長。
獲發簽證、獲准入境及具備相應居留活動條件也要逐一確認。若候選人已持另一種居留,不應自行假定可直接轉為新僱主工作;先確認當前身份能否轉換、須否另行申請及何時可開始活動。
到崗放行表:每個關口都指定責任人
以下是根據勞工與移民要求整理的內部交接工具,並非主管機關另發的一張表。它讓業務部看見欠缺哪項結果,也避免所有事項都被寫成「代辦中」。
| 放行關口 | 需要看到的完成證據 | 公司內確認人 | 仍欠缺時的安排 |
|---|---|---|---|
| 職位與人員 | 允許職位及匹配的資格資料 | 業務主管+人力資源 | 補資格或調整真實招聘需求 |
| 用人批准及款項 | 有效RPTKA或有據豁免;適用繳費證明 | 印尼僱主合規負責人 | 跟進補件及正式輸出 |
| 移民及到崗 | 相應簽證、入境及有效居留活動條件 | 擔保人+人力資源 | 重排日期並確認所需程序 |
| 入職後維護 | 配對培訓、社保及申報責任日曆 | 人力資源+財務 | 先指派具名負責人 |
正式上班後,對適用人員落實印尼配對、技能轉移及印尼語培訓,保存參與及成果記錄。超過六個月工作等情況的BPJS Ketenagakerjaan勞工社保,與臨時工作的適用保險,須按第16條及當前申辦要求安排,不能把旅遊保險視作通用替代。
第44條要求至少每年一次報告外籍用工、配對人員培訓與技能轉移;臨時工作及合約屆滿或提早終止亦有報告安排。僱主還應把職位、地點、期間或僱主變更,以及延長及離職的處理責任寫入日曆,而不是批出後便封存檔案。
由完成證據決定外籍員工何時到崗
公司可以先啟動招聘及收集資料;確認實際到崗日則應以職位資格、必要勞工批准/豁免、適用付款及移民活動條件全部接通為基礎。 未完成的政府結果要列為待辦,不能以招聘承諾代替。
放行記錄寫明哪位員工、哪個僱主、哪個職位、哪些地點及甚麼有效期間,並由指定人員確認證據。若工作安排後來改變,先判斷須修改、重新申請或通知的事項,再執行新安排;已發生的錯誤則保留真實記錄並處理補正。
讓到崗日期有明確放行依據
用職位、批准、付款及居留結果確認可以開始的工作範圍。
常見問題
香港總公司發薪,可否省略印尼僱主程序?
發薪地本身不能決定在印尼工作的資格。應依實際工作、用人及擔保安排分析勞工與移民要求,薪酬和稅務亦須另行處理。
只聘一名外籍員工也要做RPTKA嗎?
一般批准原則沒有因只有一名員工而自動取消。先看僱主、工作及是否有具體法定例外。
有RPTKA之後是否仍要舊式IMTA?
不要照搬舊名詞清單。應以現行RPTKA批准流程及相應工作簽證、居留要求核對必要輸出,而不是把歷史程序額外拼在一起。
延長合約是否等於所有許可自動續期?
合約、用人批准與移民許可須各自核對有效期及延長要求;公司內部續約不能自動延長政府批准。
外籍員工離職後公司還要跟進甚麼?
保存終止及交接資料,處理外籍用工終止報告,並按具體居留身份確認移民及擔保結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