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設立|香港投資者
印尼房地產公司設立:持股、土地與營業許可
以地塊及預定用途建立條件,讓公司、土地權利和營業資格在同一項目對得上。
香港投資者可按合適外資活動研究設立印尼PT PMA,但公司持股、取得土地權利和經營物業是三項不同判斷。符合印尼法人條件的PT可研究HGB建築權等適用權利,並不因此取得Hak Milik;項目還要符合地點、用途、建築及營業要求。應把地塊文件與擬做的開發、出租或代理活動一起核對,再作不可撤回的投資承諾。
重點摘要
- 香港股東持有印尼公司股份,與公司在土地登記上持有權利是兩層關係。
- HGB屬有期限土地權利;不能把30、20及30年階段直接推銷成無條件80年。
- 物業開發、自有住宅出租、代理及短期住宿應按真實模式分辨。
- 物業投資額有土地及建築計算特則,不能直接照搬一般PMA口徑。
- 付款前分別驗收賣方權利、用途、建築及營業條件,公司證書不能替代地塊盡調。
先取地塊文件,別先問公司幾日成立
房地產計劃的第一份工作底稿,應是地塊資料卡:地點、地塊及證書識別、現權利人、權利種類和期限、面積與界線、現用途、擬用途、負擔或爭議,以及誰有權出售或出租。廣告地址、物業照片及收租預測都不足以代替這份資料。
香港買方應由適當印尼土地專業人士及PPAT等按實際交易核對登記、證書和權利文件,並查明抵押、處分限制、共有或其他所需同意。若賣方是公司,亦須核對其代表及處分授權。 先證明交易對方有權處分,再談公司如何取得權利。
項目可行性尚未查清時,合同應明列待滿足條件、文件交付、付款安排及不能完成時的處理。這是交易條件的設計,不是保證任何訂金都可以退;實際效力由合同及適用法律決定。
先核對地塊能否支持你的計劃
提供土地證書、位置及擬用途,先找出公司設立以外必須解決的項目條件。
持股與土地登記:把兩張關係圖分開
第一張圖是香港個人或公司持有印尼PT股份,涉及真實股東、資本、治理及受益擁有人;第二張圖是印尼公司以甚麼權利使用哪一塊土地。股東名冊不會把土地自動登記到公司名下,土地權利亦不會因集團內控制而轉給香港母公司。
PP18/2021第34條 把依法在印尼成立並位於印尼的法人列為HGB可取得主體。因此,符合該法人條件的PT PMA可研究由自身取得HGB;具體地塊仍須有合法取得、權利來源、用途及登記依據。
土地基本法UU5/1960第21條 則對Hak Milik主體有特定限制及指定法人制度。一般外資PT不能只因在印尼成立,便宣稱可持有Hak Milik。 取得適用土地權利,與透過公司變相取得永久業權,是不同命題。
不要以當地個人代名持有土地,再靠私下文件聲稱外國投資者已取得同等土地權利。若原地塊是Hak Milik而方案要由PT取得其他權利,應先由土地專業人士確定合法途徑及登記,而不是以公司章程掩蓋不符合主體資格的安排。
HGB、Hak Pakai與租約,各有不同期限
PP18/2021第36至40條區分HGB的土地來源及程序。在國有或管理權土地上,一般最長初期30年、延長20年及更新30年;在Hak Milik土地上的HGB則有不同的授予和更新安排。延長、更新及所需同意均有條件,不能把數字相加後當成今天已取得80年。
檢查的是現有證書和決定上的剩餘年期,而非廣告寫的「可續期」。土地來源、履行用途及義務、空間規劃及適用同意,都會影響後續安排。資金模型應另列續期工作、不能續期或用途改變的情境,不把未核准的年期當作確定收入。
Hak Pakai使用權在第49條另有主體及制度;租約則主要建立合同使用安排,不會單憑租期長便變成HGB或Hak Milik。租入再出租或營運物業時,要核對業主權利、轉租/商用同意、改建、提前終止及到期資產處理。
土地可以用,不代表所選物業活動可以做
先區分開發出售、自有或租入物業出租、代人管理、撮合交易收佣,以及實際提供住宿。它們的收入、責任及分類不同;一間公司若同時承接多項功能,逐項確認是否准入、可否並行及需甚麼許可。
BPS的KBLI2025分類 已細分相關活動。住宅開發有68111; 自有或租入住宅出租的OSS頁 列為68112; 房地產中介 則為68210。這些例子不能代替非住宅、商場、旅遊住宿、建築承包或其他專類的判斷,亦不能沿用舊68111的大範圍名稱包辦所有物業收入。
按活動再核對外資股權、規模、項目所在地及特殊要求,讓公司章程、OSS與合同一致。若項目在有地方政策或土地用途限制的地區,要把目前可否申報及必要條件查到地點層面;不要把另一城市或島嶼的成功案例當成准入依據。
土地權利回答你可以怎樣使用地塊;營業許可回答公司可以提供甚麼服務。 純粹持有一處辦公場所供自身使用,與對外經營地產、收租或住宿,亦不能不加分辨地選同一營業活動。
物業投資額不能照搬一般PMA算法
5/2025第26條第5至6款 對物業發展、銷售或出租及住宿等活動列出土地及建築計算特則。整棟建築或綜合住宅區的指定情形,以超過IDR10,000,000,000並包括土地及建築計算;不屬整棟或一個綜合住宅區的物業單位,則有超過同額、但不包括土地及建築的規則。
這項投資額計算與第26條另列每PT一般最低IDR2,500,000,000已配置/實繳資本不同,並有法律例外。先把項目範圍、資產及支出列出,確認適用情形再填報;不能把任何一張地價收據都當成已滿足所有資本與投資門檻。
另列法律與土地文件、適用稅費、政府及第三方工作、建築和設施、營運與持續合規預算。買地款、公司注資及付給服務方的費用,各自有收款人及依據,不應合稱「公司註冊費」。
設立、土地與建築程序怎樣銜接
公司端先確定真實股東、股份、董事及監事、資本、業務及地址,準備香港股東與代表授權等文件,由公證人辦理印尼PT成立及法人結果。一般PT創辦股東數及外資活動要求仍要核對,不能因項目只有一位實際出資人便省去。
土地端由具資格人士確定交易、取得或租賃方式,核對必要同意、文書、付款與登記次序。公司成立核准、買賣文件和土地登記是不同輸出;收取其中一項不能直接關閉其餘工作。
項目端在OSS以正確活動、地點和投資資料處理NIB及相應營業要求,銜接空間、環境及建築程序。 公共工程主管機關的SIMBG說明 指出,PBG申請涉及環境與空間使用前提,完工及取得SLF後才確認建築可按適用功能使用。新建項目與已存在建築的適用程序要分別核對。
實際辦理時,由項目負責人收集土地及場所資料,技術人員準備所需建築文件,獲授權經辦人按OSS/SIMBG及主管機關要求提交。收到補件時分清是土地來源、技術設計、用途還是公司資料問題,交回相應責任人修正,完成後取得正式輸出及其附帶條件。
出租或委託營運前,再確認合同主體、允許用途、保險、帳目、發票及管理責任。若由另一家酒店或管理公司操作,不能只因對方有牌照便認定物業本身和土地用途無問題。可參照 印尼地產公司的設立及用途問題 (英文)補查工作範圍。
讓公司與地塊條件在同一方案對齊
先核對股東、土地權利、投資計算及項目許可,再承諾不可撤回的付款或營運日期。
付款前條件表:缺哪一層,就處理哪一層
把以下表格附在項目審批材料。每列填上查核責任人、取得日期、文件位置及未結事項;是否付款及如何設條件,仍按實際交易文件決定,不用一個整體進度百分比代替。
| 條件 | 要取得的證據 | 未清楚時 | 可作的決策 |
|---|---|---|---|
| 對方可處分 | 權利、登記、授權及必要同意 | 由土地經辦及PPAT查明 | 不把賣方承諾當作已證實權利 |
| 公司可取得或使用 | 主體資格、權利方式及租約/交易條件 | 確認合法取得與登記路徑 | 先修結構或交易條件 |
| 地塊可作擬用途 | 位置、空間、環境及相關地點條件 | 向相應主管機關核對 | 保留用途未通過的退出安排 |
| 建築可用 | 適用PBG、SLF及功能資料 | 由技術負責人處理補正 | 不把有樓房等同可商業使用 |
| 公司可營業 | 活動准入、OSS及適用行業輸出 | 限定尚不可承接的活動 | 按獲准範圍安排營運 |
任何一列改變,都要看它影響哪個合同和下一筆款項。例如由長租改短期住宿,可能同時涉及活動、建築功能及管理安排;換一個收款公司名稱不會自動修復這些條件。
以地塊與用途一起批准公司方案
先確認香港投資者持有甚麼股份,再確認印尼主體能取得及使用甚麼權利,最後確認項目能合法提供甚麼服務。 公司、土地與許可三項結論均有依據,才稱為可執行的物業項目。 只取得公司證書或收據,應保留其餘事項的未完成狀態。
規劃 香港投資者的印尼公司與物業安排 時,帶同地塊資料卡、業務模式和付款前條件表,讓設立、土地及技術經辦人共同確認責任及輸出,再安排後續資金與營運。
把房地產投資落成可核對方案
用真實地塊和預定用途,明確列出持股、權利、許可及未完成條件。
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印尼土地,與設立PT PMA有何不同?
兩者是不同法律主體。HGB主體條件包括依法在印尼成立並位於印尼的法人,不能只因香港公司持有印尼子公司,便把香港母公司直接視為同樣主體。其他權利如Hak Pakai另有自身條件。
成立PT PMA後,土地就會自動轉到公司名下嗎?
不會。仍要確定可取得的權利、現持有人及交易方式,辦理相應土地文件、程序及登記;公司成立與土地取得須分別驗收。
HGB可以直接當成永久業權估值嗎?
不應如此處理。核對現有到期日、土地來源、延長或更新條件及所需同意,再在財務模型中反映期限風險;最大法定階段不等於個案已獲全部年期。
持有住宅並長租,是否等同經營短租別墅?
不等同。實際住宿服務、營運方式、設施及客戶模式會影響分類和許可;不能把住宅出租分類當成所有旅遊住宿的批准。
物業稅單或賣方收據能否代替土地權利證明?
不能單憑稅單或收款證明判斷土地權利。應由適當專業人士核對土地登記、證書、權利人、負擔及地塊資料,再與付款文件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