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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零售品牌・印尼設立

印尼零售公司設立:外資限制與開店條件

以貨品與交易對象選活動,讓公司、店舖及商品資格同時對得上。

印尼零售公司沒有一張適用所有貨品和店型的外資通行證。香港股東須先按售賣商品、買家和實際交易模式核對KBLI及保留條件,再確認擬開店地區當前是否受理;取得公司證書或NIB,不會自動帶來所有商品的進口及銷售資格。

從批發改做門市、從本地採購改由香港輸入貨品,或由商戶變成撮合第三方交易的平台,都可能改變需要核對的事項。先做四軸工作表,再簽租約和安排首批貨;不要先選一個看似容易的貿易代碼,之後才拼湊實際業務。

重點摘要

  • 商品及買家是活動分類核心,零售與向經銷商供貨應分開描述。
  • KBLI 2025改變網售分類方式,線上銷售不代表可略過商品及投資限制。
  • 部分店型與商品零售列於保留清單,不能一概聲稱外資零售全部開放或全部禁止。
  • 進口人、商品登記持有人與零售商可能不同,每個角色要有對應證據。
  • 店舖用途、倉儲及營業條件須按真實地址核對,商場同意亦不能代替政府要求。

以四軸工作表固定零售申請的對象

每一組商品建立一行,寫出完整交易事實。這是設立前的分類工具,不是政府表格;同一品牌可以有多行,而不是只以品牌名作經營範圍。

軸線 要填的事實 會改變甚麼判斷
商品 服裝、鞋類、食品、化妝品或其他實物 活動碼、保留範圍與產品標準
客戶 最終消費者、經銷商或企業買家 零售、批發及兼營安排
渠道 門市、自營網店或撮合第三方平台 場地、電子交易及平台責任
貨物流向 本地採購或由誰進口、存放及交付 進口、產品證明與倉儲責任

例如香港服裝品牌在印尼門市向個人售賣,與向當地零售商整批供貨,不應只用同一段「服裝貿易」解釋。 先說清貨品和買家,再決定活動。 若又經營其他品牌商戶的平台,另列撮合、佣金及交易責任,不能把平台收入混入自有商品銷售。

先定零售活動及交易模式

帶同貨品與客戶清單,確定要核對的零售活動和渠道。

用保留清單及地區條件核對外資

總統規例附件二的零售項目 列有迷你市場、部分專門商品及原有媒介銷售等活動。閱讀時要同時看所列業務文字、代碼及現行轉換;不能把一個大類號碼的局部保留,推論成所有大類業務都相同,亦不能因新碼合併就認定舊限制已被取消。

對擬議服裝門市,可先比對 OSS的KBLI 2025服裝零售47711 ;鞋類、食品等須另作相應範圍核對。香港投資者應要求經辦人留下活動、版本、保留或其他條件與判斷依據,再確定是否可用PT PMA及相應持股方案。不要只接受「零售可以百分百外資」這類沒有商品和場景的答覆。

地區受理亦是獨立前提。峇里島 2026年指定PMA新申請限制 涉及服裝、紡織及部分食品零售等類別;到該省開店時,先核對最新政策及具體項目,不能把全國層面的可行分類當成當地可受理的證明。

落入保留或受限活動時,不要以本地人掛名、借另一家公司的NIB或改寫商品名稱處理。先調整真實業務或取得合法方案的個案意見;暫時沒有可行路徑,就停在可行性階段,避免股東、租約和存貨已投入後才面對准入障礙。

網店是銷售渠道,平台是另一種角色

貿易部 2026年KBLI 2025實施說明 指出,新分類可按實際業務涵蓋線上與線下活動,平台則採所屬行業的中介服務分類。這改變了選碼方法,沒有取消外資、商品或電子交易責任。早期文章只要網售便指向一個通用電商代碼的說法,不宜直接沿用。

貿易部內貿司的現行解答 亦區分商戶的行業資格及平台責任。自營網店賣自己的貨,與讓第三方商戶進駐、收佣或撮合交易,需分別說明;不要因都使用網站便把兩者視為同一活動。

把訂單流程寫出:誰是賣方、誰定價、收款和開交易文件、誰管理退貨及產品投訴。平台代收不一定改變實際賣方;跨境直接售貨亦有另一組適用問題。先按真實交易定主體,再核對現行電子商務及行業要求,不以平台成功開戶當作政府許可。

零售計劃的兩張放行清單 四軸界定業務及准入後,商品與店舖分別驗收,再共同決定開售。 四軸及准入已查明 商品清單 來源及可銷售證據 店舖清單 用途及營運條件 共同驗收再開售
平台開戶或公司成立只能回答部分事項,不能替代兩張清單的核對。

商品放行與店舖開門分成兩張清單

商品清單記貨號、品類、供應來源、進口人、適用登記或標準、標示及可銷售證據。店舖清單則記租用權、空間與建築用途、現場安全、倉儲、收款及客訴安排。 貨品可以上架與店舖可以營業是兩個判斷 ,不能用其中一張清單代替另一張。

以化妝品為例, BPOM註冊部門的說明 區分工廠、合約製造業者與進口等通知申請人,並說明流通前的通知要求。零售商若向合法本地供應商採購,應核對產品及供應證據;若自行進口或以自有品牌安排生產,責任會不同,不能只憑零售公司NIB便把香港貨直接運到店內出售。

  • 產品端:核對真正商品與登記範圍,保存可追溯採購及批次資料;不是所有商品都由BPOM管,也不是所有零售商都須自己持產品登記。
  • 場所端:查租約及店面用途、消防疏散與機電安全,倉庫或加工區如屬不同場所另列資料。
  • 供應端:確認進口人及適用證明由誰持有,首批貨進店前完成可銷售核對。
  • 消費端:把價格、產品資訊、收款、退貨與投訴責任交給實際營運者落實。

如果在店內煮食、分裝、加工或增加受管商品,先更新四軸工作表和商品清單。原本只轉售成品的活動範圍,未必涵蓋新工作;這個變動應在訂貨及裝修前通知經辦人。

把貨品和店面缺口分開處理

按兩張清單,指定產品證明、進口及場所事項的負責人。

公司設立與首批貨怎樣排進同一進度

可行性明確後,按 香港股東赴印尼設立公司的要求 準備身份或法人、授權、控制鏈及認股資料,完成公證、AHU法人資料,再建立真實OSS活動與場所。 香港母公司與個人持股的準備差異 (英文)可補充股東文件;商品、地區及渠道條件則仍由本項目另行核對。

資金依 現行PMA投資及資本規定 評估,最低實繳資本與投資計劃分開計。一般股本最少印尼盾25億,投資通常超過100億,按適用活動和項目口徑核對;不能把批發的特殊計算口徑直接借給零售,或把首批存貨估值當作所有門檻均已滿足。

首批貨計劃至少設三個關口:公司與活動可用、進口或本地供應文件可用、商品與店舖可正式銷售。每一關列責任人與證據。 庫存付款應跟着可核實的放行條件走 ,若產品登記或場所仍有障礙,調整交貨與開店安排,不要只看裝修進度。

普通PT PMA須先安排至少兩名股東,不採本地小微一人公司形式。可按 AHU對合資本公司設立的說明 核對發起人類型;香港品牌只有一名創辦者,也應在送件前落實股東安排。

零售開店以准入、商品及場所共同驗收

四軸工作表已確定真實模式、外資及地區入口有可行依據,才進公司設立;商品文件與店面條件各自完成,才把開店日期對外承諾。文件上的公司、貨品和場所應能連成真實交易,不能各自借用互不相干的證明。

遇上代碼轉換範圍不明、受限地區、新增受管商品或進口責任無人承擔,先暫停相應訂貨和開售,由具體經辦人查清。把「已註冊」和「可售這批貨」分開報告,香港股東才知道真正完成到哪裏。

以真實放行條件安排開售

整合主體、商品與店面結果,再確認首批貨及開店進度。

常見問題

在印尼做網店就不用查外資限制嗎?

仍須按實際商品與業務核對投資、地區和電子交易要求;渠道變成線上不會自然解除限制。

零售公司可同時向經銷商批發嗎?

先分清買家、交易及活動,核對批發與零售的兼營規則,不應只在原代碼下加入所有交易。

所有店舖商品都需要BPOM登記嗎?

視商品種類而定;化妝品和部分食品等各有制度,其他貨品可能適用別的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本地供應商提供商品,零售商便完全沒有責任嗎?

仍要核對來源、產品及適用證明,保存追溯和投訴處理資料;責任如何分配須看實際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