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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身份・名稱變更

印尼公司更改名稱:文件及登記程序

把新名稱的法律生效日與交易系統切換日分開管理。

印尼公司可以更改名稱,但法律名稱屬章程事項,須取得部長對章程變更的批准;股東通過新名稱或換上新招牌,本身都未完成法律改名。香港股東應先審查名稱,備妥決議及印尼文公證契約,再由公證人經SABH提交;獲批後才把正式名稱接入OSS、稅務、銀行及合約記錄。 公司法第21及23條

重點摘要

  • 法律名稱、品牌及商標分別核對;公司名稱批准不等於商標權審查完成。
  • 改名應沿原公司歷史記錄銜接,不能藉新名稱隱去原債務或舊交易。
  • 涉及公證及提交的30日期限有不同起點,應在決議前排好文件及簽署。
  • 用批准文件與新舊名稱對照通知銀行及交易方,避免對方將其誤認為另一實體。

先確認是否需要法律改名

提供現行公司名稱、候選名稱及變更目的,分清品牌調整與章程改名的工作。

把名稱送審前,先做可接受性檢查

《公司法》第16條及PP 43/2011要求名稱符合文字、識別性、公共秩序及不混淆等規則。名稱不能與已合法使用的名稱相同或實質相似,也不能無批准地造成與政府或國際機構有關聯的印象。用外國品牌組字,仍須經印尼公司名稱審查。 公司名稱使用規則

準備數個有實質差異的候選名稱,核對拼法、讀音、業務含義及與已存在公司的相似處。不要只添加數字或調換詞序便假定可通過;亦不要把服務商常用的命名建議寫成所有PT PMA都適用的法定最低字數規則。 名稱審查與被拒原因 (英文)可協助整理候選方案。

若香港母公司與印尼子公司共用品牌,另外確認集團內名稱及品牌使用授權。名稱接受、商標可註冊與網域可使用,是不同結論;本次公司登記不能作為不存在商標爭議的保證。名稱尚未確定前,不宜大量印製文件或向客戶承諾切換日期。

文件要對應到哪一個登記動作

所需資料 用途及提供方 應取得的結果
現行章程、歷次契約及AHU輸出 公司提供;公證人確認原始身份與修改條文 一致的原名稱及有效章程底稿
候選名稱及名稱審查資料 公司及公證人;按名稱程序提交 可用名稱的核准記錄
改名股東決議及代表授權 法律股東;香港公司股東附簽署/投票授權 明確新名稱與章程修改內容
印尼文章程變更公證契約 印尼公證人按有效決議製作 契約、申請及部長批准文件

香港公司作股東時,文件須證明其法律身份、當時存續及誰有權代表股東作決定;若以個人持股,核對身份與股東名冊。公證人應先確認所需版本、翻譯及認證,而不是讓股東先辦一套未必適用的文件。這些是股東授權證據,不能替代印尼公司自己的決議及公證契約。

股東大會通知應清楚列明章程改名議案,並符合章程與法律的出席及表決要求。書面會外決議則須符合全體有表決權股東書面同意的條件。若同時增減資本、變更活動或處理股權,要求公證人把每個事項、申請類型與輸出分列。 章程修改及股東決策規則

按兩個期限安排公證與SABH批准

改名是 需批准的章程變更 ,不是只作一般資料通知。2025年第49號部長規則第8至10條,列明名稱變更類型、決議、公證及電子申請程序。應由公證人確認有效名稱、契約與表格資料一致後遞交。 章程變更提交規則

  1. 完成名稱程序及有效股東決定,記下決議日與公證安排;確認真正法律股東及其簽署代表。
  2. 如章程變更未載於公證人作成的會議契約,須在股東決議後30日內聲明於公證契約;不要等期限過後才補做。
  3. 由公證人於載有章程變更的公證契約日期起30日內申請部長批准,提交SABH表格、契約及適用支持文件並處理繳費。
  4. 取得部長批准決定,核對公司名稱、契約號碼及日期,將批准日與更新後的公司資料存入公司記錄。

兩個30日不是一個任意合併的60日延期;各有適用條件及起算事件。公司法第23條以部長批准決定的簽發日作這類章程變更的生效日。 不能用內部預定切換日代替法律生效日。 若過了法定公證或提交期限,先由公證人判斷重新決議或其他可用程序,不能倒填日期。

截至2026年10月23日,PP 30/2026附件I.A.2(b)列章程變更連改名的官方費IDR 1,200,000/次申請。這不是全部改名服務價;公證、公告、文件及銀行跟進另按實際範圍確認,不把舊收費表或設立套餐當成本次總價。 現行改名申請收費

避免決議後才等文件

在簽署前核對名稱、香港股東授權及公證檔期,將每個法定期限放進同一辦理時間表。

建立新舊名稱連續性文件包

批准下來後,實際難題是讓交易方知道收款及履約仍屬同一家公司。可建立三層文件包:第一層用原法人批准與改名批准串接身份;第二層列新名稱生效日;第三層把銀行、稅務、OSS與交易文件的切換及未完項目逐一對照。這是管理工具,並非政府另發的一張改名通行證。

舊名稱記錄透過改名批准連到新名稱,之後分別更新OSS、稅務銀行及合約。 舊名稱及原法人 改名批准及日期 新法律名稱 OSS與許可記錄 稅務與銀行 合約及交易憑證
批准文件建立身份連續性,再讓各類交易資料分別接上新名稱。

向銀行提交時,把改名批准、更新契約及原賬戶身份接上,確認收款戶名及所需KYC補充,而不是直接要求另開新戶。合約則查名稱更改通知條款及對方供應商系統要求;如同時轉讓合同主體或資產,那是另一項法律動作,不能僅靠改名通知完成。

舊名稱發出的歷史發票、報關及賬目不應為外觀一致而任意改寫。保存原件與新舊名稱對照,請會計/稅務負責人確認生效日前後的開票及更正方式。香港母公司亦應更新投資及供應商主檔,並保留公司名稱變更與法律實體未變的證據。

OSS更新後還要檢查哪些差異

OSS官方改名手冊指示,登入後依次進入Perizinan Berusaha、Kelola Usaha、Perubahan及Perubahan Nama Perusahaan,按AHU資料輸入新名稱與相應批准號碼,再選Update Data。官方說明已發許可會更新名稱並保存歷史;辦理後仍應下載及查看實際結果。 OSS名稱變更操作手冊

在Riwayat Perubahan Badan Usaha查看變更歷史,核對更新後NIB與新名稱;同時確認原有活動與地點沒有被誤改。此功能不是批准新業務,也不自動完成銀行或DJP更新。實際介面如有變動,按OSS當前指示辦理,保留案件號碼與輸出,不以頁面短暫顯示成功作唯一證據。

若AHU已批准但OSS名稱不同,先對照批准號碼、拼寫、資料來源與提交狀態,再申請相應修正。若銀行仍用舊名稱,確認是尚未受理還是文件不齊;如對方把公司當成另一法律實體,提供 名稱連續性證據 ,而不是把所有舊文件重做成新日期。

新名稱應在身份證據接妥後切換

先確保名稱可用及股東授權有效,再按期限完成公證與批准。以批准決定確定法律生效日,並以新舊名稱文件包安排OSS、稅務、銀行及合約主檔切換;未完成的系統列出暫行安排與負責人。

名稱被拒、股東文件不一致或計劃涉及真正的主體轉讓時,先解決該問題再重排。單純改名不應成為抹去歷史責任、借用其他公司牌照或改造舊交易證據的工具。

安排可追溯的公司改名

備妥原名稱、候選名稱、章程及香港股東授權,確認批准及後續更新的完整交付。

常見問題

公司改名是否等於重新註冊?

單純名稱章程變更,應沿原公司法律身份及歷史辦理。若實際另成立公司或轉讓業務,需按相應程序分析。

香港母公司改名,是否印尼子公司也必須改?

兩間公司各有法律名稱。香港股東改名可能觸發印尼股東資料更新,但不等於子公司名稱必須跟隨改動。

新名稱已核准,可否立即在合約當正式公司名?

須區分名稱審查與章程改名批准;正式法律名稱生效及對外文件使用應按已完成的批准及適用規則處理。

是否每份舊合約都須重簽?

不能一概而論。查看合約的通知及變更條款、對方要求及是否只有名稱改動;真正主體轉讓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