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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 泰國・持股與許可

印尼與泰國註冊公司:外資條件與成本比較

把股權、營業權及資金分開批准,避免公司成立後才發現業務受限。

比較印尼與泰國註冊公司,香港股東首先要問的是「按這個持股結構,這項業務能否合法經營」。泰國不能簡化成外國人一律只可持49%,印尼亦不能概括成所有行業均可外資全資;兩地政府登記費,只有在所需持股與許可路徑已確定後才有比較意義。

以本文限定的基礎登記項目為例,泰國DBD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規費為THB5,000;印尼一般PT如授權資本逾IDR50億,其設立登記規費為IDR500萬。這些是付給政府的登記項目,並非全包價,外資許可、文件及其他成本另核。 DBD成立規費 、 印尼現行分級收費

重點摘要

  • 泰國公司在當地成立,仍可能按外國人經商法被視為外國人;外資恰好50%亦不能忽略。
  • 真實泰資合營、外資營業許可及投資促進有不同前提,不能用名義股東填補限制。
  • 印尼先按實際KBLI及外資條件確定PT PMA範圍,再核算許可與投資承擔。
  • 註冊、特別許可、公司資本及每年維持各自列項,沒有一個適用所有外資公司的全包價。

先畫兩張股權圖,找出外資限制真正落在哪裏

第一張畫法律持股:直接股東、各層公司、國籍/成立地、比例與出資額;第二張畫實際權利:資金由誰支付、誰承擔損失、表決與分紅歸誰。這兩張圖應與銀行、股東名冊及擬簽協議互相印證,而非以某個百分比取代真實安排。

泰國《外國人經商法》(FBA)第4條涵蓋外國自然人、境外法人,以及外方持有一半或以上資本股份、或外方投入相當於一半或以上總資本的泰國法人等情形,並有相關法人持股的延伸定義。 50%也可能已屬外國人 ,不是一定要超過50%才開始分析。 泰國FBA外國人定義

印尼則要把香港股東的外資投資身份與每項KBLI准入一起核對。2021年第10號總統規則經第49號修訂的投資領域框架,涉及開放、保留或附條件活動;不能因一項服務可全資,就推定同一公司新增的零售、建築或其他收入亦可照辦。 印尼投資領域規則

股東要回答 印尼檢查點 泰國檢查點
擬控制哪些收入 每項活動KBLI及外資條件 每項實際業務與FBA及行業法
誰是真正投資者 股東、受益人及出資證據 FBA身份、持股鏈及真實泰資
哪些權利未獲確認 營業許可、地點與行業條件 FBL/FBC、豁免及專項批准

若比較只是為了將香港公司延伸到東南亞,先讓營運團隊列出實際收入來源,而非讓註冊代理先選一個最便宜持股比例。 股權能登記,不代表業務已可經營。 外資、行業及場所條件須分別取得能支持決定的依據。

先核對持股及活動是否相容

整理香港股東鏈、出資來源和每項收入活動,再比較可行的印尼及泰國路徑。

泰國受限業務,先選法律路徑再承諾全資

FBA第8條的清單一原則禁止外國人經營相應業務;清單二及三則有不同的批准層級及條件。並非所有受限項目付費申請便會獲批,也不是所有泰國公司都需要外資營業許可(FBL)。先看業務是否受限、是否有現行豁免及另行業法,再判斷可用路徑。 泰國FBA第8、12及13條

可能路徑 需要成立的前提 不能省略的問題
非受限或明確豁免活動 準確活動符合清單範圍外或豁免文字 仍核對行業、場地及其他適用法
FBL許可 相應受限業務可依法申請並獲批准 批准範圍、資本、董事及持續條件
投資促進等FBC路徑 項目取得合資格BOI或其他法定批准,再辦相應證明 證明只覆蓋獲批業務,非全部新增收入
真實泰資參與 泰方實際出資、持有權益並承擔商業風險 持股及治理須真實,不以代持規避FBA

清單二在一般FBA路徑另有泰方持股及董事條件,第15條列原則至少40%泰資及至少五分之二泰籍董事,並有內閣批准下的特定調整機制。故不能把「取得FBL」一概說成任何行業都可100%外資;清單三及特殊法律路徑又須分開分析。 清單二的持股及董事條件

投資促進是針對合資格項目,並非買一張BOI標籤便能營運所有業務。香港身份亦不會自動取得其他國籍投資者的條約待遇。可從 泰國全外資持股的適用情形 (英文)了解路徑差異,具體結論仍須對應法條、批准及真實活動。

服務業豁免會更新,必須查現行部長規例及業務限定文字,不能只套用舊文章中的「全部服務必須申請FBL」。但某項豁免亦不能擴張到同公司的所有客戶、服務對象及收費方式;請顧問在活動意見中記明版本、適用條件及仍需批准的部分。 DBD現行法規目錄

從股權及出資證據判斷FBA身份。非外國人分支檢查持股真實;外國人分支核對活動是否開放或有合法許可,未有可行路徑則重做方案。 股權鏈、出資及實際權利 不屬FBA外國人 屬FBA外國人 核對持股真實與行業法 活動開放/豁免 或有合法批准 無可行路徑 按業務核實其餘開業條件 重做方案
此圖用於先辨認泰國路徑;個別禁止活動、特殊法律及批准條件仍須另外核對。

合營可以談控制,名義持股不可當作降成本辦法

真正合營可按商業需要討論董事提名、保留事項、資訊權及退出條款,但必須符合兩地適用法律,亦須保留股東的真實出資與利益。服務商若建議由完全不參與、沒有出資能力的人持有大部分股份,並用隱藏協議把權利全部交回外方,應停止以該安排作為報價前提。

泰國FBA第36條涉及以名義持股等方式協助外國人規避或違反限制。印尼《投資法》第33條亦禁止以協議或聲明表示股份為他人持有,並規定該等協議或聲明無效。這些規則不能靠私人保證書轉成可執行的合法控制安排。 泰國名義持股規定 、 印尼投資法第33條

股權文件要接到 實際出資及權利證據 :誰匯款、誰收取、如何入賬、誰取得股份、表決與分紅如何實行。若採泰資參與方案,亦須按DBD現行登記要求核對資金證明,不能從舊文件清單推斷只要簽名便足夠。

若某方案只能依賴隱瞞持股或虛假資料才能成立,便不應列入「便宜選項」。比較可行的替代方式,例如調整活動、採真實合營或取得適用批准;每個方案的許可範圍及商業限制均需向董事會披露。

把股權與營業權放在同一份方案

確認真實投資者、治理安排及批准條件,再決定應投入哪一地的設立工作。

兩地資本門檻須跟隨所選路徑核算

印尼一般PT PMA的已發行及實繳資本最低為IDR25億;項目投資規模通常另按活動及地點計算,常見一般規則為超過IDR100億並排除土地建築物,特定行業及計算單位有例外。應按第26條逐項算,而不是把兩個數字混成一筆代辦費。 印尼第26條資本及投資計算

泰國在適用FBA第14條的路徑下,一般法定最低資本底線為THB200萬;屬須許可的清單業務,每項底線為THB300萬。這只是法律底線,還須按適用部長規例計算、使用或匯入安排及批准條件核實最終要求;BOI等特別路徑不能不加區分地套用同一數字。 泰國FBA第14條最低資本

一間泰國公司同時做幾項須許可的業務,或項目有設備、場地、技術及人員承諾,不能只在公司表格填一個最低數字便視為足夠。印尼增加活動或地點亦應重看投資計算。讓財務人員把所需資金、法律用途與投入日期列出,確定公司能持續滿足所選路徑。

一般成立時的股份繳款比例,與外資或投資促進的資本責任並非同一測試。DBD成立手冊列至少繳付每股面值的25%,不能因此推論所有外資許可只需準備其法定門檻四分之一。 泰國成立程序及股份繳款要求

把註冊費、外資許可費與持續成本放回正確欄位

費用或資金 印尼 泰國
基礎成立規費例子 一般PT授權資本逾IDR50億,設立登記IDR500萬;其他級距另算 DBD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登記THB5,000;備忘錄、文件及其他項目另計
外資/業務批准 按OSS風險及行業列實際申請工作,不假定NIB涵蓋全部 FBL清單三官方牌照費THB20,000至250,000;清單二THB40,000至500,000
投入公司及項目 實繳資本與投資計劃,依前述規則 所選FBA、促進或其他路徑的資本及項目投入
首年及延續工作 地址、會計稅務、LKPM、公司及許可維持 地址、會計審計、稅務、公司申報及許可/促進條件

印尼例子按2026年第30號政府規則的授權資本級距列示,並非所有PT PMA一律收IDR500萬。泰國成立登記數字來自DBD手冊,FBL牌照費範圍由BOI官方成本頁列示;適用申請費、證明書、文件、印花與優惠減免應另按實際程序核對,不能把表內數字直接加成全包價。 印尼登記收費依據 、 泰國成立登記收費 、 泰國官方外資許可費範圍

專業工作按確認後路徑報價:普通公司文件、海外股東認證、FBL申請、促進項目、銀行準備及行業許可分開定範圍。政府費付給主管機關,公司資本投入公司,顧問費按委託交付支付;不以「包全資」三字把不同款項混在一起。

公司成立後仍要安排賬簿、稅務、申報及適用投資或許可條件,停止收入也不當然免除責任。若香港股東會親自到當地工作,再把工作與居留許可獨立核對;持股或獲委任董事,不能代替個人的工作授權。

預算中保留批准未取得時的承諾管理:場地是否已簽長租、設備能否暫緩、合營款能否分期及哪一結果才觸發後續付款。這些商業條款應依法設計並與對方書面確認,避免一筆便宜註冊費帶來更大的提前投入。

以五格決策板選定印尼或泰國註冊路徑

  1. 活動格:列出每項收費交易與所在地,兩地分別有適用分類及外資意見。
  2. 股權格:寫明真實投資者、擬持股及治理;無法解釋的名義持股方案剔除。
  3. 批准格:每項活動填法律路徑、所需批准、尚欠證據與負責顧問。
  4. 資金格:分成立支出、許可工作、公司及項目資金、首年維持,保留原幣及付款節點。
  5. 放行格:以甚麼文件及條件批准簽約、投入設備、人員開工及開票,未完成部分清楚標待辦。

印尼方向可連同 香港投資者在印尼設立公司的資料 整理基礎檔案;泰國則按所選FBA、投資促進或其他路徑補齊證據。若兩地只有一地能以可承擔資金、真實持股及明確批准完成目標業務,先推進該地。

兩地均可行時,再看客戶與供應鏈位置、許可條件的持續成本及董事會能否監督。核心收入仍無合法路徑、資金能力未能支持或只能靠名義股東過關時,先調整方案,暫不以快速成立作為投資完成。

確認可合法控制並持續經營的方案

用活動、股權、批准、資金及放行條件,整理印尼或泰國的下一步辦理範圍。

常見問題

香港人是否最多只能持有泰國公司49%?

不能一概而論。需先判斷FBA身份、業務是否受限,以及可用許可、豁免、投資促進或其他合法路徑;部分情形可全外資,部分則有額外條件或禁止。

泰國有公司證書,是否已可經營所有登記業務?

不是。公司成立與外資經商、行業及場所批准分開,實際收費活動須符合相應範圍。

泰國名義股東是否比申請許可更便宜?

以名義持股規避FBA不是可行的合法比較路徑。應評估真實合營、適用批准或調整活動。

兩國資本是否算在政府註冊費內?

公司及項目資金與政府費性質不同,應分開列支並核對實際用途,不能把資本當作交給顧問的費用。

泰國成立時繳25%股份款,是否已滿足外資資本要求?

未必。普通公司成立繳款規則、FBA最低資本及特別路徑條件需要分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