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投資者的印尼設立準備
台灣人設立印尼公司:外資條件、文件與資本額
投資者身份、文件來源地與公司目的地,分開核對。
台灣個人或台灣公司可以評估投資印尼PT PMA,但能否持股及持股比例,取決於實際KBLI活動與行業要求;並非因台灣身份一律受限或一律可全資持有。一般PT PMA最低已發行/實繳資本按公司為IDR 2,500,000,000,另須滿足適用的項目投資要求。先決定個人還是法人作股東,再按文件用途準備簽署、翻譯與認證,能避免重做。
重點摘要
- 台灣人、台灣公司與經香港持股的集團,需提供的股東證據並不相同。
- 全外資持有不等於一名股東,普通PT的股東與公司機關要求仍須符合。
- 最低實繳按公司測試,項目投資可能按活動及地點另計。
- 台灣公司對外投資程序與印尼公司設立是兩條工作線,不可互相代替。
- 文件認證要按簽發地與接收用途處理,不能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路徑直接套用。
先確認外資活動,再安排股東與公司機關
把產品、服務、收費方式及營運地點交予准入查核人員,對照KBLI印尼標準行業分類。依 第49/2021號總統規例及相關投資清單 ,活動可能涉及外資比例、保留或合作條件;一個代碼開放,不代表公司其他活動亦可直接經營。
普通資合PT一般須由至少兩名股東成立;股東可以依適用資格採自然人或法人組合。董事Direksi負責管理與代表,監事Dewan Komisaris負責監督,一般各至少一名,特殊行業另有要求,見 公司法第7、92及108條 ,並與現行修訂及准入規則一併適用。
全外資不等於單一股東。 不應把只適用印尼合資格微小企業的個人公司程序,用來替代一般外資PT PMA。需要第二股東時,應建立真實持股與權利安排,不能以借名掩蓋控制人或規避外資條件。
股東、董事、監事及實際在印尼工作的人員是不同角色。獲委任職位不自動等於取得工作或居留資格;對需要常駐管理的台灣人,應在招聘或搬遷前另核實相應安排。
先核對台灣投資者的活動資格
提供擬做產品、服務與地點,確認需要查核的外資條件。
以個人或台灣公司持股,先看誰承擔投資
個人持股的文件線較直接,但投資決策、資金來源及日後股份轉移均圍繞該人。台灣公司持股則需要法人存續、公司內部授權與完整控制鏈,較適合已有集團管治及資金安排的情境。兩者都不應只按「文件少」作選擇。
台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須另核對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8及9條 :超過新臺幣15億元須事先申請;15億元以下可事前申請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備查。已核准投資的實行後備查亦有要求;本辦法對象是公司,不能直接把公司門檻套到所有個人。
匯款前由台灣股東與往來銀行確認投資及外匯文件,保留內部決議與投資實行證明。印尼已核准設立,不會自動完成台灣端的申請、備查或銀行程序。
若由既有香港公司作為投資人,印尼端應按 真正直接股東的身份 收件; 香港公司赴印尼設立的要求 有助釐清該層文件,但台灣最終投資者仍須核對自身適用義務,不能因加入中間公司便假設所有來源地責任消失。
文件清單按接收方拆開,才知道要備甚麼
先由印尼公證人確認設立用途的收件清單,再分配文件提供者。以下是準備矩陣;列出的項目不代表每份文件都一律需要公證、認證或相同有效期。
| 資料組 | 提供者 | 用途與接收方 | 完成檢查 |
|---|---|---|---|
| 個人身份與聯絡 | 個人股東、董事或監事 | 公證、公司程序及各自KYC | 姓名、證件及簽署相符 |
| 法人及控制鏈 | 台灣公司及各層股東 | 法人股東、實益擁有人核對 | 存續、章程、持股與自然人鏈完整 |
| 投資及簽署授權 | 有權決策的公司機關 | 公證人及相關申請人員 | 投資對象、金額、簽權一致 |
| 業務與資金證據 | 營運、財務及股東 | 稅務、銀行與活動許可 | 合同、資金性質及預期交易可解釋 |
AHU公司程序及實益擁有人說明 可供核對公司層面的角色;銀行可要求更完整的交易與資金材料,不能把銀行清單當成所有設立申請的統一法定清單。
文件簽發地與接收用途 決定準備路徑。台灣簽發的公司授權或其他文件,按實際類型向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的文件服務 確認可用路徑,再由接收方核定翻譯與形式。印尼有Apostille制度,不等於每一份台灣文件都可以直接採用其他地區的海牙認證安排。
先傳掃描件作格式預檢,再決定製作原件與副本數量,屬減少返工的準備建議。文件名稱、語言、認證鏈、使用步驟與接收人應記在同一清單,避免台灣製件人和印尼公證人各自理解不同。
需要進一步整理時,可依 台灣文件的公證與認證分工 安排工作;接收銀行另有要求時,另開銀行用途版本,不擅自更改設立文件。
資本額與投資額分成兩張計算紙
截至資料核對日, 第5/2025號規則第26條第10款 的一般每PT PMA已發行/實繳門檻是IDR 2,500,000,000,特別法另定者除外。這是公司層面的資本,不是每位台灣股東各付同一最低額,也不是註冊顧問收費。
另一張紙計畫投資一般須每五位KBLI、每項目地點超過IDR 10,000,000,000,通常不含土地與建築;批發、餐飲、建築、同線生產及特定土地相關業務有不同口徑。是否同屬一個生產線或同一地點,要有事實與分類依據,不能為降低門檻任意合併。
最低股本與項目預算不宜直接相加。 股本可能成為合法設備及營運支出的資金來源,預算應分別列來源與用途,避免一筆現金算兩次。服務、公證、翻譯、地址及牌照支出另列,不以資本金額冒充設立總價。
第27條另涉及資金在公司帳戶的保留承諾及購置資產、建築或營運用途例外,不能簡化成「完全凍結一年」或「到帳後立即退回股東」。保留決議、銀行紀錄、用途憑證與帳務對應,才有條件解釋實際注資和支用。
把股本與投資計畫分開
帶同股權與資金安排,確認計算單位及證據準備。
由文件齊備到可開始營業,逐項驗收
- 鎖定活動、持股、公司機關及項目地址,取得可用性結論。
- 由股東交付身份、法人、授權及必要翻譯認證,公證人確認最終文本與簽署。
- 辦理印尼設立契約及法人程序,保存公司記錄與主管機關輸出。
- 核對稅務資料、OSS項目與NIB,再完成對應風險級別及行業的要求。
- 處理銀行、資金與營運交接,安排台灣端備查及印尼持續申報。
這些是依賴與驗收順序,不是保證的處理日數;可並行部分由實際文件與機關要求決定。印尼風險許可框架見 第28/2025號政府規例 ,不能將NIB視為每種活動都可立即開始營業的唯一證據。
延誤時先定位缺口在台灣製件、股東授權、法人登記、場所還是行業批准。把補件要求交回有權處理的人,避免同時在多個系統各自修改;公司法定資料變更後,再確認銀行與許可資料是否需要同步。
完成包應交回公司保存,包括設立契約、法人與稅務資料、NIB及相關許可、股東與授權記錄、資金證據及申報責任清單。只交一張證書,無法證明整個投資項目已可營運。
正式交付前再作三方對照:股東提供的身份與授權、法人記錄中的名稱與持股、OSS的活動及地點應相符。稅務帳戶還需確認公司可實際取得申報資料,不能只收到一個號碼。銀行審查則另有自身流程,設立代理提供協助並不代表銀行保證接受。
對台灣公司股東,印尼設立文件與匯款紀錄也可能用於台灣投資實行後的備查,應預先索取完整副本與可接受格式。不要等申報期限臨近才發現文件仍由第三方保管,或設立文件與原先核准的投資內容不同。
場所方面,應分清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工作或生產地點;租用虛擬辦公地址不能自動滿足工廠、倉庫或受規管服務的現場條件。由業務負責人列出設備與活動,再向相關接收方確認可用性,必要時在租約加入批准先決條件或替代安排。
若原定由個人持股改為台灣法人,先重新核對授權、文件與資金提供者,再簽最終契約;不能只修改申請表上的股東名稱,而沿用不再對應實際投資人的證明。
台灣投資者以三組證據決定是否啟動設立
先取得活動准入與場所路徑、股東文件與簽署責任、公司資本與項目資金三組證據,再安排設立。台灣公司投資者另把來源地申請或備查與印尼進度放在同一行事曆,不用任何一方的批准代替另一方。
若活動仍未確定、文件接收格式未對齊,或資金只能靠短暫過帳達到表面數字,應先修正方案。能清楚解釋誰投資、誰授權、公司做甚麼及資金如何使用,才適合把計畫推進到正式申請。
協調台灣製件與印尼申請
把兩地責任與缺項整理在同一交接清單,再排定委託工作。
常見問題
台灣人住在香港,是否就按香港股東收件?
應按真正投資人的法律身份及文件簽發地處理;個人居住香港,不等於股東是一間香港公司。
台灣公司可以只交營業登記資料嗎?
接收方可能還需存續、章程、授權及股權鏈證據;先確認用途及格式,不能用一份登記資料替代全部法人與控制資料。
取得印尼公司股份後,就可以常駐工作嗎?
股份與工作或居留資格分開,須按角色及實際活動另行核對,不能只憑股東證明開始工作。
把台灣文件寄到香港認證,是否便等同香港文件?
文件原簽發地與性質不會因寄送地點改變;認證路徑須由有權機關及印尼接收方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