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主體與營運主體
香港公司與印尼公司:用途、稅務與營業範圍
同一集團內,兩間公司各自承擔甚麼責任?
香港公司可以持有印尼公司股份、簽訂跨境合同及承擔真實的管理或採購工作;但其香港成立證明與商業登記,不會自動授予在印尼經營指定活動的資格。要由自己的公司在印尼聘人、設場地及承接本地業務,通常須評估PT PMA外資公司及相應許可。兩種公司可互相配合,並非只選一張稅率較低的登記證。
重點摘要
- 股東、收款人和實際履約人可以不同,但合同、帳務及許可責任要能對應。
- 香港公司的公司秘書與商業登記制度,不可直接套作印尼公司的維護清單。
- 香港境外收入不應一律理解為免稅,特定外地收入制度可能適用。
- 印尼公司活動須對照KBLI及許可,章程寫得寬不等於全部業務均可開始。
先分開股東、簽約與本地營運三個角色
香港公司作股東時,主要任務是持有投資、履行股東決策及取得合法分派;印尼子公司的合同、員工與稅務並不因此改由母公司自動承擔。若母公司另提供採購、管理或技術工作,應有獨立的服務內容及收費依據,而不是把股東身份當成所有集團費用的理由。
香港公司承接跨境交易
適用情境可包括向境外供應商採購,再出售予印尼進口商。此時要確認貨權何時移轉、誰進口、誰負責產品准入及保養。若香港團隊其實在印尼持續交付工作,便不能僅靠境外合同名稱排除印尼的稅務及營業問題。
印尼公司承接在地執行
PT PMA是涉及外國投資的印尼有限責任公司安排,須依活動及投資規則設立;外資投資採印尼法設立PT的原則見 《投資法》第5條 。取得法人資格後,仍要核對指定業務的經營條件。
股東身份不能代替營業許可。 決定由香港公司或個人投資之前,應先確定哪個實體需要聘用、收取哪類收入,以及預期承擔的產品或專業責任。
先定位現有香港公司的角色
提供目前合同與印尼業務計畫,分清持股、交易及本地執行。
用交易責任卡檢查兩間公司的用途
以下三張責任卡可由業務與財務負責人共同填寫。每張卡最後都應有一份合同或記錄作證,而不只是公司名稱。
持股卡:誰控制印尼子公司
- 記錄直接股東、持股比例、實益擁有人與投資授權。
- 將股東決議與日常董事授權分開,訂明誰可增加資本、借款或處分股份。
- 驗收證據是相符的公司記錄與授權文件,不是母公司口頭說明。
交易卡:誰向客戶承諾交付
- 對照報價、採購訂單、發票、貨運及保養條款的法人名稱。
- 寫明貨物與服務交付地,分清進口人、賣方及付款代理。
- 如有代收或代付,保存法律性質與結算依據,避免銀行流水與收入認列失配。
許可卡:誰可以在指定地點做事
- 逐項記錄印尼活動的KBLI、項目地址、風險級別及許可狀態。
- 把員工、倉庫、門店或工廠放回該實體與場所下核對。
- 香港公司的資料只用來證明其身份或授權,不充作印尼活動的批准。
公司層面的準備可銜接 香港股東在印尼設立公司的要求 。若採用香港母公司持股,母公司提供法人與授權資料,印尼公證人及申請人員再按各自程序確認接收格式。
當三張卡互相矛盾,例如合同由母公司承諾、收入入子公司,但許可只屬第三方,應先釐清交易關係。不能只把發票改名,便認定整條業務鏈已經合規。
按收入性質分開香港與印尼稅務
香港法團在符合兩級制條件時,首HKD 2,000,000應評稅利潤稅率為8.25%,其後為16.5%;有關連實體的選擇等限制仍須處理,見 香港稅務局利得稅說明 。香港採地域來源原則,並非只看發票或銀行帳戶設於何處。
印尼一般公司所得稅率22%,按當地應課稅所得及適用調整處理,見 DJP公司稅計算方法 。此數字不可直接與香港首段優惠稅率比較後宣稱整體節稅,因兩者課稅基礎、收入來源及優惠資格未必相同。
營業利潤、股息與服務費 應各自分析。印尼子公司的營業利潤,與它向香港股東分派的股息,屬不同課稅層次;母公司提供真實服務所收費用,亦不等同股息。付款性質改變,扣繳、費用扣除及文件要求便可能不同。
香港的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 ,可能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實體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外地來源收入。應依收入類型及經濟實質、參與或其他適用豁免條件判斷,不能把「錢來自印尼」當作自動免稅答案。
付款前應建立一張收入對照紙:付款人、收款人、服務或投資的法律依據、所得來源、兩地稅務處理及所需證明。這張紙是決策準備,不取代兩地實際申報或協定申請。
核對收入與付款證據
把預計股息、服務費或貨款分開,整理需要進一步查核的稅務問題。
營業範圍要由哪些文件證明
香港公司的章程、成立文件及商業登記反映公司及登記事項; 公司註冊處的成立公司說明 並不把公司成立等同取得所有受規管業務牌照。對印尼公司,亦須分開法人文件與具體活動批准。
印尼AHU法人批准處理公司的法律人格,OSS整合電子系統中的NIB是企業識別及許可框架的一部分;依 第28/2025號政府規例 ,活動風險與要求影響還需哪些標準證書或許可。檢查營業範圍時,至少對照公司名稱、KBLI、項目地點及當前批准狀態。
若業務從推廣轉成直接銷售,或從貿易加入加工、生產與安裝,原先結構可能不再足夠。應先把新增收入與履約工作列出,再處理章程、登記或許可變更,不能只以「公司原本做相關行業」作依據。
代表處亦有類別與活動邊界,須另作判斷; 子公司與代表處的功能差異 可協助篩選路徑。普通非營業聯絡安排不宜當成可直接收取印尼本地銷售收入的子公司。
活動改變就是重新核對的觸發點 。請由業務負責人通知財務與許可人員,保留變更前後清單及新要求完成的證據,讓銀行、合同和政府記錄跟上實際營運。
核對文件時,請保存取得日期、版本及接收人確認。法人名稱拼寫不同、地址已變更或簽署人授權過期,可能令本來正確的結構無法提交;先修正權威記錄,再同步合同及銀行資料,避免各方各自改出不同版本。
按責任卡確定香港與印尼公司的分工
若香港公司確有持股或跨境管理功能,而印尼公司負責當地執行,保留兩者並建立清楚合同、授權及付款證據。若所有工作都只在一地發生,便先證明另一實體的必要性,避免沒有功能卻持續增加帳務與維護負擔。
委託設立前,完成持股、交易、許可三張卡,並由文件提供者與接收方確認缺項。任何一張卡無法說明誰有資格做事、誰承諾交付或誰收取收入,都應暫緩簽訂不可撤回的營運承諾。
把兩間公司的分工寫清楚
以責任卡為基礎,確認股東文件、營業許可與持續維護由誰完成。
常見問題
商業登記證可否證明香港母公司仍在存續?
應按接收用途補充公司查冊或其他存續資料,單一文件未必能證明當前董事、股東及全部公司狀態。
同一名董事可以代表兩間公司簽合同嗎?
須分別確認兩間公司的有效授權、利益衝突處理及簽署身份;人相同不代表兩個法人合併。
印尼公司能否直接使用香港母公司的商標?
應確認權利人、授權地域及使用條件,涉及品牌費或產品監管時亦要保留相應依據;公司持股關係不能代替完整授權。
香港公司收取印尼股息,是否需要先證明是稅務居民?
如要求協定待遇,居民資格及其他條件須按該筆所得核對;匯款、香港端稅務與印尼扣繳亦應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