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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者・持股資格判斷

香港人可否在印尼開公司?外資條件與持股

全外資持股與一人獨資是兩個問題,先通過資格核對再設立。

香港個人或香港公司可以在符合印尼外資准入與設立條件下投資 PT PMA。部分業務可全外資持股,但不能推論每項業務都開放,亦不能把「100%由外資持有」理解為普通 PT PMA 可由一人獨資成立。

你要先確認投資人的真實法律身份、業務可持比例、股東與公司機關、資本及場所許可。香港身份證、已成立香港公司或持有印尼居留證,都不能單獨替代這些核對。

重點摘要

  • 公司可以全由合資格外國股東持有,仍要分別符合股東人數與活動限制。
  • 香港居民包括不同國籍人士,印尼申請應以實際身份與投資主體填報。
  • 股東、董事及監事的權力不同,拿到股份不代表可直接管理或在印尼工作。
  • 持股文件、活動准入與所需資金均可證明,才適合把方案交公證人定稿。

先做兩項測試:外資比例與股東人數

第一項看業務允許多少外資;第二項看擬用公司是否符合股東及機關要求。前者解決誰可以持股,後者解決公司如何合法組成,不能以一個「全外資」答案取代兩項。

外資投資活動清單及修訂 連同行業規則決定准入條件。普通 PT PMA 一般需要兩名或以上股東;公司法的特別例外不應當作外國創辦人的通用一人公司路徑。 全外資持股並不等於一名股東即可成立。

方案輸入 可得出的判斷 下一個必查項
活動開放全外資;只有一名創辦人 外資比例通過,普通公司組成仍未通過 合法而真實的股東安排
多名外國股東;活動有比例限制 人數不會消除活動限制 適用比例、合作條件或另一真實業務
活動及股東均符合;場所未定 可以準備,不能視作已具備營業條件 地點、許可與資本方案
活動不向該類投資開放 不按原方案提交 調整或停止,不以代名人規避

這是設立前篩選工具,不是對某個行業的持股裁定。把實際貨物、服務、收費對象及地點交承辦方,再取得對應活動及外資規則的查核結果。

對每個候選活動,要求承辦方交回代碼、官方描述、比例依據、附帶條件及核對日期。若只是口頭稱「可以做」,卻無法對應實際收入,先不要簽署。若計畫新增另一條收入線,重做該活動測試,不以原公司已獲批准為由直接沿用。

先確認您的業務可持比例

提供實際收入活動與擬定股東,不以行業中文簡稱判斷全外資資格。

香港身份、國籍與公司股東應怎樣分開

香港入境處的 非中國公民居留權分類 顯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可以涉及不同國籍。印尼投資資料不應只填「香港人」便結束識別;自然人應按有效國籍、護照及接收要求提供資料。

香港成立的公司作股東,則提交該法人的註冊、存續、章程、代表及投資授權證據。即使公司由一個人全資擁有,公司本身仍是直接股東,最終自然人控制資料另行提供,不把兩層合成同一身份。

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說明 列出公司現況及已登記資料的查閱範圍。公開查冊不一定顯示銀行所需的完整受保護個人資料,故查冊報告與股東或董事直接提供的身份證據要分別安排。

準備時可按 香港股東文件的責任分工 ,先決定由本人還是公司作股東。之後才確認誰批准投資、誰簽署印尼契約及誰能向銀行解釋資金。

香港投資者的兩道資格閘門 活動准入及公司組成分別核對,兩者通過後還須處理資本場所與許可;一項未通過時先修復方案。 活動准入 比例與條件 公司組成 股東及機關 兩項都有可核實證據 未符合者 調整或停止 條件符合者 續查資本與場所
按兩項獨立測試作決定,避免以「可以全外資」跳過公司組成要求。

持股可行後,還有資本、活動及場所三項實質條件

活動先按現行 OSS 分類及實際範圍查核。OSS 已設 KBLI版本轉換工具 ,舊代碼可能拆分、合併或改描述;查到一個類似名稱,不代表進口、倉儲、零售及網上銷售都由同一項許可涵蓋。

一般資本規劃可先參照 BKPM的投資程序說明 ,再回到適用規例核對。普通 PMA 每家公司一般至少 IDR 2,500,000,000 已發行/實繳資本;投資額的一般要求則高於 IDR 10,000,000,000,並有按活動、地點及行業計算的例外。註冊服務費不能代替 依法需要的資本 。

場所要配合業務;住所用於法人及聯絡,實際營業地點還可能涉及空間、建築、環境及行業條件。先簽長期租約,之後才發現不能作擬定用途,會令持股可行的方案仍不能落地。

你亦應寫清許可責任:哪些由公司、公證人、顧問或場所供應方處理,取得甚麼文件才算完成。NIB 是營業識別號,不應在需要其他標準或許可時被當作全部營運批准。

持股通過後,核對落地缺項

把資本、地址、KBLI與許可放在同一份資料表,確認哪些條件尚未具備。

怎樣保留控制權,而不依賴借名安排

股權比例、章程、股東批准事項、董事代表方式及銀行權限共同影響控制。先把需要保留的決策列出,如增資、重要合約、借款與股份轉讓,再由印尼法律顧問或公證人確認可執行的文件安排。

投資法第33條 禁止為他人名義持股而作的特定協議。不能用私下保證書,假定已消除借名股東、實益控制或外資比例風險。真正合資時,雙方的出資、權利與商業責任應可說明。

在公司機關方面,董事管理及代表、監事監督,職責不等同香港公司日常習慣。投資人若不常到印尼,應另定文件保管、通知接收及銀行備援;不要把全部法律、系統及資金控制交給唯一在場的代理人。

上述安排以真實公司治理為基礎,不會自動授予工作、居留或土地權利。需要派駐本人或員工時,先確認具體職務的移民及勞工條件,再安排在印尼實際工作。

用四份證據決定是否啟動印尼公司設立

先取得活動與外資准入核對、真實股東及機關名單、可執行資本與場所安排,以及文件提供與簽署責任表。四份證據能互相對照,才進入公證與法人申請。

任何 改變持股資格的缺項 ,均應在簽署前解決。只是缺近期副本,可以補件;活動不准外資經營,則須改變或停止原方案。之後的公證、AHU、OSS及營運交付,可按 香港投資者在印尼開公司的流程 銜接,並依本次確定的條件辦理。

將結果分成三類並指定負責人:可推進的部分保存來源;可補件的部分列文件與期限;涉及禁止、比例不符或不真實持股的部分停止原安排。這樣可以讓投資人知道哪一個問題真正阻止設立,而不是把所有未完成項目都交給代理人自行判斷。

正式提交前,由股東覆核最終名稱、股份、出資及公司機關資料,並留存批准版本。公證人可處理適用法律形式,商業控制與資金決定仍應由有權投資人作出。

將資格判斷變成可提交方案

用已核對證據確認可以推進、需要補件或應調整的部分,再安排設立交付。

常見問題

需要印尼籍股東才可以開公司嗎?

開放全外資的活動,不因外國身份便必須找印尼股東;但公司組成及該活動的合作或持股條件仍須各自符合。

持香港身份證及印尼居留證,可以改用本地公司嗎?

不能由這兩張證件直接推出本地投資資格。應按真實國籍、投資法人及資本性質核對。

香港公司只有一名股東,可以單獨成立印尼子公司嗎?

香港母公司的人數與印尼普通PT PMA的股東要求是兩層問題。印尼子公司本身仍須符合適用公司組成規則。

完成股東資格核對後,可以立即接單嗎?

還要完成法人、稅務、適用營業許可、場所及收付款安排。資格可行只是設立的起點,不是全部營運條件已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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