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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投資者・印尼設立決策

澳門人設立印尼公司:持股、文件與設立流程

由業務准入到澳門文件,再接上印尼法人與營業許可。

澳門個人或澳門公司可以研究以 PT PMA(外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進入印尼,但能否全外資持股,取決於實際業務、行業限制及許可。澳門居民身份不會使外國投資變成本地投資,也不能直接證明某項稅務或居留資格。

先確認業務與 KBLI 分類、准入比例、營業所需許可及股東文件提供者。四項條件可行後,才確定持股、董事與監事、資本及簽署安排,再處理澳門文件與印尼設立。

重點摘要

  • 外資可持有的比例按活動判斷,不能以「澳門人」概括所有行業。
  • 個人持股與澳門公司持股會改變文件及授權鏈,應在公證前決定。
  • 投資計畫、實繳資本和設立服務費用途不同,應在現金安排中分列。
  • 法人完成、NIB取得、專項許可及銀行啟用分別驗收,避免過早營業。

個人持股與澳門公司持股,先按控制及文件能力選擇

由澳門個人持股

適合由本人直接擁有印尼股份的安排。先確認實際護照、身份、地址、簽署方式及資金提供人;不要只交澳門居民身份證便假定印尼公證人可以完成外國股東識別。

本人、共同股東及公司機關人選都要能配合後續簽署、銀行及合規。個人直接投資較少一層公司文件,但股權歸屬、繼承及日後引入投資者仍應預先安排。

由現有澳門公司持股

適合要把印尼業務納入現有集團的情況。先取得現行商業登記、章程及代表資料,再確認哪個機關可批准投資、誰可代表簽署,以及如何識別最終控制人。

澳門法務局 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指出,公司設立電子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並不等同,接收方也可能因資料更新而要求近期證明。應按用途索取文件,避免只下載成立時的舊檔。

持股應反映 實際投資人及控制安排 。不要為了少準備文件,先用朋友名義持股,日後才想辦法轉回。集團有香港公司時,可比較 香港投資者在印尼設立公司的安排 ,但仍須分別核對澳門與香港的文件來源及權限。

先查實際活動,才知道可持有多少股份

應以交易內容查分類:向誰提供甚麼、誰開發票、是否進口、持有貨物、提供運輸或實際場所服務。中文名稱如「貿易」或「顧問」過於寬泛,不能直接推出一個適用所有收入的 KBLI。

截至2026年10月17日,OSS 已提供 KBLI 2020 至2025轉換 與分類說明。新分類、舊項目與外資清單可能涉及對照,須保存活動描述、版本及選碼理由;不要只沿用網上舊文章的一組數字。

外資准入以 Perpres 10/2021及49/2021修訂 連同行業法規查核,確認是否開放、限制比例、保留給指定規模或附合作條件。若一家公司擬做多項活動,逐項查,而非只批准主要收入便把其他活動一併放行。

對外資開放的活動可以考慮全外資持股;須有本地合作條件時,合作方應真實參與並依法持股。若希望先探索市場而不直接營業,可另研究代表處,但代表處不是所有業務的收款替代方案。

先把澳門投資人的設立條件定好

列出擬營業活動、股東形式及印尼地址,先核對外資可行性與文件責任。

股東、公司機關與資本要放在同一張設立決策單

普通 PT PMA 一般至少有兩名股東,並配置董事與監事;公司法的特別例外與受監管行業要求另作核對。 印尼公司法及其修訂 分別規範設立、管理與監督,不能套用澳門公司的機關配置。

股份百分比、出資、表決、董事任命及銀行代表方式應互相配合。兩個外國股東不代表必須加入印尼借名股東;反過來,外資准入限制也不會因你只持少量股份便消失。可對照 外國股東的准入條件 ,再把具體安排交公證人確認。

按投資部長/BKPM 第5/2025號規例第26條 ,一般 PMA 投資總額須超過 IDR 10,000,000,000,原則按五位數業務分類及項目地點計算、排除土地及建築,惟部分活動、計算分組及特區有例外。公司已發行/實繳資本的一般下限則為每家公司 IDR 2,500,000,000,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投資總額與實繳資本 不是兩筆註冊費。先讓投資及會計方案說清楚哪些支出屬投資、哪些資金作股本、何時投入、由誰匯出及如何留證;不要把兩個門檻相加當作交給政府的費用。

地址亦應在定稿前核對。登記地址、實際場所及項目地點可能不同;是否可用虛擬辦公室,須配合活動、空間用途、銀行及行業要求,不能只挑最便宜的租約便完成全部準備。

一般公司至少一名董事及一名監事,受監管活動可能要求更多成員。董事負責管理與代表,監事負責監督;不要把監事視為可以隨時代簽的後備董事。若澳門投資人長期不在印尼,還要安排誰接收政府通知、誰保管公司文件及誰可在董事缺席時依法處理日常事務。

共同投資時,在章程與股東安排中釐清保留事項、增資、股份轉讓、僵局及退出。登記上有一定比例股份,不代表每種付款或公司變更都由該股東單獨決定;先把投資人希望控制的事項列出,再由公證人或法律顧問確認可用的文件機制。

澳門投資者的設立工作分成三路匯合 活動准入、持股資本及澳門文件三路完成後匯入印尼公證與法人程序,再處理OSS及許可,最後驗收營運準備。 活動與地點 准入已核對 持股與資本 決策已確定 澳門文件 權限可追溯 印尼公證與法人程序 OSS資料、NIB及適用許可 稅務、銀行及首筆交易驗收
把三路準備先行對齊,可減少公司契約定稿後再改股東或活動的返工。

澳門文件準備:法人、身份與授權分開處理

先由印尼公證人列出必需與條件觸發文件,再由澳門股東按文件來源準備。下列工作單把提供者和接收用途分開,讓缺件有明確責任人。

提供者 要證明的事項 送件前確認
澳門個人 有效身份、護照姓名、地址及簽署 是否需認證副本、本人或授權出席
澳門公司 法人存續、章程、現行代表及批准投資 近期證明、決議機關及簽署規則
集團控制人 逐層持股與自然人控制 每層名稱、比例及支持文件完整
印尼承辦公證人 文件能支持契約與設立程序 語言、正本、認證及交付時間

澳門政府的 外地使用公文件認證服務 提供附加意見證書(Apostille)相關安排。是否屬公約適用文件、私人授權書是否先需公證,以及印尼接收的譯文形式,應逐份確認。Apostille 處理簽章等來源形式,不會替代投資批准或把錯誤內容變成正確。

若文件實際在其他地方簽發,改依該地的程序;澳門居民簽持某國護照,不代表那本護照的副本一定走澳門商業文件路徑。中文、葡文、英文名稱亦要有可追溯對照,譯名定好後在契約及銀行資料中一致使用。

澳門公司有中文及葡文名稱時,先確定哪一個是登記名稱,哪一個只是翻譯。做一頁名稱與完整登記編號對照,連同簽署代表及現行證明交印尼承辦方預查。若要用英文譯名,應能回到原公司,而非為印尼申請另外創造一個未有證據支持的法人名稱。

先對齊澳門文件與印尼契約

檢視公司證明、投資決議、簽署方式及翻譯要求,避免已認證後又改內容。

由印尼公證到 OSS,每一步交付甚麼

採用 PT PMA 路徑時,文件由股東提供、公證人處理適用法人程序,OSS 與稅務則由公司或合法授權方完成。可按 BKPM 投資程序說明 建立交付日曆,並以當次系統要求為準。

  1. 定稿設立資料:確認活動、股東、公司機關、住所及資本,逐欄核對英文名稱和出資數字,保留全體批准版本。
  2. 處理契約與法人程序:由印尼公證人安排符合要求的簽署,經 AHU 法人行政渠道提交,取得相應法人憑證及有效契約副本。
  3. 完成稅務資料:核對 NPWP 稅號、公司身份與稅務代表資料,安排帳戶啟用和後續申報權限,避免只取得號碼便停止交接。
  4. 建立 OSS 項目資料:核對公司、股東、活動、地點及投資額,申請 NIB,按系統列示風險完成適用標準證書或許可。
  5. 驗收營運條件:核對場所、行業及技術條件,再處理公司銀行、收款、僱員與會計交付,測試首筆交易是否可合法執行。

所有政府繳款或第三方收費,應附收費主體、項目及憑證。設立顧問報價要說明是否包括澳門文件、翻譯、地址、稅務、OSS及行業許可;沒有列入的交付,不應當作已涵蓋。

所需時間應從資料齊全及簽署可用起分階段估算。先處理澳門文件及活動限制,再預留公證、法人、系統補件與許可審查;銀行與工作居留另有核驗,不能用法人辦妥日期承諾可立即收款或派人工作。

澳門投資方案何時可以交給公證人定稿

活動准入有依據、持股及資本可執行、澳門文件有人負責、印尼場所與許可路徑清楚,才適合定稿。 先確認四項先決條件,再安排正式簽署。 若外資不能經營擬做活動,應調整真實業務或停止該方案,而不是以另一代碼掩蓋。

交付驗收時,將有效契約、法人憑證、NIB及許可狀態、稅務權限與未完成項目逐一記錄。澳門股東保留批准及資金資料;印尼公司保留申報和營運證據,雙方以同一版本工作。

建立澳門赴印尼的設立交付單

把已核對條件與尚待文件分開,明確每個申請、付款、憑證和後續責任。

常見問題

澳門永久居民一定按中國籍投資者處理嗎?

不應只憑永久居民身份推定國籍。按實際護照、股東法律身份及適用規則填報;稅務居民和居留權亦需各自判斷。

可以只由一位澳門人開一人 PT PMA 嗎?

普通外資 PT PMA 不應套用印尼本地微小企業的一人公司制度。按一般股東及公司機關要求設計,特別制度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澳門公司要先成立香港公司才能投資印尼嗎?

沒有因此標題而必須插入香港公司的要求。直接或經集團公司持股,應按商業目的、准入、文件及稅務另行比較。

在印尼任董事,就可以直接在當地工作嗎?

董事任命、工作活動與入境居留分別受規管。實際派駐前,按職務和活動核對當前勞工及移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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