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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項目與現金的對帳

台灣人設立印尼公司:資本額與實繳規則

先確認數字按哪個單位計,再決定何時匯入及如何留證。

台灣投資者設立一般PT PMA時,依印尼第5/2025號規則,每家公司最低已發行/實繳資本為IDR 2,500,000,000,特別法另定者除外;項目投資額是另一項測試,一般按五位KBLI及項目地點超過IDR 10,000,000,000。不能把兩個數字都當成政府收費,也不能把投資計畫寫進表格便視為現金已實繳。

重點摘要

  • 最低實繳是公司門檻,不是每名台灣股東都要各自投入同一金額。
  • 核定資本、已發行與實繳是不同欄位,還要核對一般公司法的比例規則。
  • 一般項目投資額用「超過」門檻,並有行業、活動及地點計算例外。
  • 資金保留承諾附有合資格用途例外,不應誤說成完全凍結或可隨意抽回。
  • 銀行轉帳、公司記錄與實際用途要互相支持,出資人與匯款人不同時先釐清。

四個資金欄位各自回答甚麼問題

先向公證人取得資本欄位與股數草案,再檢查它們是否符合真實投入。以下分類按法律角色整理,目的不是為同一筆錢製造四次付款。

欄位 要回答的問題 不可混作
Modal dasar:核定資本 章程設定的股本總額是多少? 不等於已經全額入帳
Modal ditempatkan:已發行/認購資本 股東實際認購了多少股份? 不等於尚未履行的長期項目預算
Modal disetor:實繳資本 認購對價是否已按要求交付? 不以短暫代墊或服務費代替
Nilai investasi:投資額 項目按適用活動及地點規劃多少投資? 不自動等同現金股本或政府費

第8/2021號政府規例 及 AHU資本程序說明 涉及核定資本、至少25%已發行並繳足及證據提交要求。外資公司另疊加適用的PMA最低額,不能只套一般本地公司由創辦人決定資本的說法。

先決定核定資本,再驗算實繳。 假設核定資本IDR 20,000,000,000,按25%比例便涉及IDR 5,000,000,000已發行並繳足,不能僅因一般PMA最低額較低而停在IDR 2,500,000,000。這是比例算例,不代表每間PMA必須設定同一核定資本。

核對資本欄位與持股數字

提供核定、認購與擬實繳金額,先檢查比例及單位。

項目投資先判斷活動與地點的計算單位

第5/2025號規則第26條 的一般原則,是每項五位KBLI、每項目地點的投資超過IDR 10,000,000,000,通常不計土地和建築。把「超過」寫成「至少等於」,或把所有地點自動當作一個項目,都可能導致計畫不足。

同條有例外口徑:批發按前四位KBLI;餐飲按前兩位及規定地點;建築按前四位;同一生產線產出不同產品亦有特定安排。部分房地產、住宿及農業相關活動涉及土地建築納入,特區及其他法定例外另核。這些條件要與真實活動相符,不能任意選最小計算方式。

可用兩張紙核對:公司紙只記股權、股數和出資;項目紙逐項記活動、位置、土地建築處理及計畫用途。一般規則下,兩個獨立計算單位應各自通過投資測試,但不因此自動變成兩家公司,或把每公司最低股本乘上KBLI數量。

計畫投資與已實現投資 亦要區分。前者是有依據的項目安排,後者由實際支出及適用報告口徑反映;不能用尚未支付的採購計畫冒充已完成注資,也不能把銀行餘額直接當全部投資實現額。

公司股本測試與項目投資測試並列,分別形成認購及計畫證據,再與真實注資和公司用途對帳。 公司股本 比例與最低額 項目投資 活動與地點 真實注資與證據 核對公司用途 銀行、記錄及帳目
公司資本與項目投資採不同測試,再用注資及用途憑證與銀行及帳目對帳。

若計畫由台灣法人經香港公司投資,底層公司文件仍須依 香港股東在印尼設立的要求 對應真正股東。資金來源及最終控制資料須沿實際架構解釋,中間法人不會改變印尼項目的計算單位。

把注資證據排成可交付清單

帶同股東與銀行安排,核對提交責任及資金性質。

先鎖定 出資人與付款性質 、認購金額、股數、幣種與付款方式,再與公證人及往來銀行確認接收安排。公司設立、銀行開戶及匯款之間如有先後依賴,應由有權接收的人確認可用證據,不由代理自行承諾「先寫已繳、錢以後再說」。

一般公司資本的電子證據提交有期限要求,AHU說明指至少25%已發行並繳足的證明,須於設立契約日期起最長60日內按規定電子提交。這是證明的提交要求,不是允許虛報實繳,亦不能當作所有活動或銀行審查均有60日寬限。

  • 股東端保存投資與匯款授權,說明資金屬股本、貸款或其他款項。
  • 銀行端保留付款人、收款公司、金額、幣種、日期與實際入帳紀錄。
  • 公司端保存相符的認購、股東記錄及會計分錄,必要時補充接收方指定證明。
  • 非同名付款、股東代付或非現金出資,先核其法律性質與接收要求,再完成文件。

台灣公司另按 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核對申請、備查與投資實行證據。印尼公司收到款項,不表示來源地義務自動完成;印尼端與台灣端所需文件應預先協調。

銀行準備涉及的 台灣股東資金與KYC材料 應另作分類。開戶支援不能保證銀行接受,股東身份、交易與資金來源仍由銀行按其政策審查。

12個月資金承諾不等於完全不能使用

第5/2025號規則第27條涉及已發行/實繳資金從公司帳戶移出的至少12個月限制,同時列出購置資產、建築及公司營運用途例外,並透過OSS申請中的自我聲明作承諾。 不得將用途例外解讀為任意退還股東。 每項支出仍須有真實公司用途及憑證。

假設公司以真實實繳款購買設備、支付合資格營運開支,應以合同、發票、銀行付款與資產或費用記錄連接;同一筆錢已成設備,不應在預算中又要求它完整留作另一筆現金。是否符合例外由具體事實及適用要求判斷,本文不把任何類型支出一律視為獲准。

股東借款、股息、減資、關聯方付款與普通營運支出各有法律性質,不能只用不同匯款備註互相替代。擬把資金匯回、改成借款或減資前,先核公司法、投資、稅務與銀行條件,不把「滿一年」當作所有程序自動豁免。

對新公司使用當前規則,對既有公司則須核對原批准、資本記錄、修訂與過渡安排。最低額調整不等於舊公司可自行降低已登記股本,也不應用舊網文的更高門檻當成所有新設公司的現行要求。

以資本、項目與銀行三方對帳完成核對

先驗算章程與認購比例,再逐活動及地點測試投資額,最後核對銀行收款、股東身份與公司用途。三者相符而且證明按時提交,才可把資本準備標記為完成;服務費付款收據不能替代公司收取股本的證據。

若金額不足、匯款人不符或章程數字與真實投入不同,先停止新增不一致記錄,交公證人、財務及銀行確認補正路徑。台灣投資者下一步應準備公司資本紙、項目投資紙與付款證據索引,而不是只問一個可被口頭承諾的最低數字。

完成公司、項目與現金對帳

根據實際活動與付款計畫,找出需要先補正的差異。

常見問題

兩名台灣股東各自都要實繳IDR25億嗎?

一般PMA門檻按公司測試,股東按真實認購安排出資;仍須同時符合公司比例與行業特別要求。

資本額可否直接折成新臺幣或港幣作申請基準?

印尼門檻先以IDR核對;換匯計畫應由銀行確認實際入帳與費用,不以任意參考匯率取代公司記錄。

資金由另一間關聯公司匯入,可以自動算台灣股東出資嗎?

不宜自動認定,須說明付款授權與法律關係,並由公證、財務及銀行確認可接受證據。

公司沒有營業,實繳款可以立即退回嗎?

未營業不等於可以自由抽回資本;資金限制、公司程序、稅務及銀行要求仍應逐項核對。